三、職業病的診斷和職業病患者的處理
㈠職業病種類
不是所有與職業有關的病都屬于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他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要害因素引起的,由國家規定所列入職業病范圍的疾病,又稱為國家法定職業病。目前,我國職業病分為九類(⑴職業中毒;⑵塵肺;⑶物理因素職業病;⑷職業性傳染病;⑸職業性皮膚病;⑹職業性眼病;⑺職業性耳鼻喉疾病;⑻職業性腫瘤;⑼其他職業病),共102種疾病。
㈡職業病診斷
目前我國職業病診斷是實行國家、省、市三級管理,只有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才能作出職業病診斷。我省職業病診斷機構分別設在廣東省職業病防治院和各地級市的職業病防治院(所)或市衛生防疫站內。職業病診斷鑒定組成員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聘任,成員來自當地各醫療單位的職業病專家。非職業病診斷機構不能作出職業病的診斷。
職業病診斷需要綜合職業史、臨床表現、實驗室檢查及生產現場勞動衛生學調查資料,經綜合分析后,根據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由職業病診斷鑒定組成員集體診斷。確診職業病后,由職業病診斷組發出《職業病診斷證明書》送交患者或患者單位,作為職業病患者享受職業病待遇的法律文書。
㈢職業病人的處理
按國家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或休養期間以及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或治療無效而死亡的,均按工傷待遇處理。
我省在1998年頒布了《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職業病屬工傷,應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療期間所需各項醫療費用(含掛號費、治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普通床位費、就醫路費等),由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百分之七十,被保險人所在單位支付百分之三十。住院治療的伙食費由單位按當地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支付三分之二。轉往外地治療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本單位按被保險人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從工傷醫療開始,至被作出勞動能力鑒定前的工資,由單位按被保險人原標準繼續發放,不得減發。原工資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百分之六十發放。
3、醫療終結被鑒定殘疾等級后,按以下規定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①一次性殘疾補償金。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一級 二十四個月二級 二十二個月
三級 二十個月 四級 十八個月
五級 十六個月 六級 十四個月
七級 十二個月 八級 十個月
九級 八個月十級 六個月
②殘疾退休金。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辦理殘疾退休手續,殘疾退休金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或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所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依下列標準按月計發至本人死亡:
一級 百分之九十二級 百分之八十五
三級 百分之八十四級 百分之七十五
4、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單位不能辭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本人要求辭職,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由單位計發一次性工傷辭退費,并終結工傷保險關系。
5、醫療終結或被鑒定殘疾等級后,舊傷復發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確認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期間的待遇;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殘疾等級發生變更的,從鑒定生效之月開始改領相應等級的待遇,其中一次性殘疾補償金,按新的等級標準補發差額。
四、有關國家法律法規
1995年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987年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1997年衛生部發布的《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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