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身體健康制訂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施工生產單位。
2. 術語和定義
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工作及其他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范圍的疾病。
職業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相伴隨,對從事該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造成健康損害或者影響的各種危害。
職業禁忌癥----是指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遭受職業危害和易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蛘咴趶氖伦鳂I過程中,可能導致對他人健康構成危險的特殊生理或病理狀態。
有害作業----是指在施工生產環境和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的因素(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等)。
3. 職責
(1)工會負責對職業病防治實行民主管理和群眾監督。
(2)安全監督部門負責職業危害因素的辨識、評價、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開展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負責職業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工作
(3)勞動人事部門負責對職業病患者調換工作崗位,安排休養。
(4)各施工生產單位負責職業病防治措施的實施,對職業病防治設備進行經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測,保持正常運轉,并按規定發給員工符合質量要求的個人衛生防護用品和保健食品。
(5)勞動者在生產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享有獲得職業病預防、保健、治療和康復的權利。
4. 一般規定
(1)各級安全部門、工會組織、各施工生產單位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和經常性的職業安全衛生和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2)各施工生產單位和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從事有害作業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和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勞動者本人,對從事有害作業的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工應當在解除合同前進行職業病健康檢查。
(3)各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與禁忌相關的有害作業。
(4)施工生產單位應在可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和職業病的有害作業場所,配備醫療急救藥品和急救設施。
(5)嚴格管理有毒物品、放射源或其他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設置安全標志。
(6)各級安全部門應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定期對有毒氣體、粉塵、噪聲等有害因素進行檢測,并送檢測結果。
(7)各施工生產單位必須采取綜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先進設備和無毒材料,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和生產單位的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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