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容器氣密性試驗應在水壓試驗合格后進行。對設計圖紙要求作氣壓試驗的壓力容器是否需要作氣密性試驗,應在設計圖紙中規定。氣密性試驗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壓力相等于容器設計壓力。
⒉ 進行試驗前,必須按有關規定嚴格做好以下準備工作,并進行確認:
⑴ 試驗場地應劃定安全防護區,要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和可靠的防護設施,安全距離不得小于30米;
⑵ 試驗用的安全裝置應安放在安全可靠、便于操作控制的地方;壓力表的量程精度與刻度,必須與試驗要求匹配,并便于觀察和記錄;
⑶ 可拆部件應拆卸,各緊固螺栓必須裝配齊全、牢固;
⑷ 采用妥當的方法將容器內部剩余的介質全部清理干凈;
⑸ 不參與試驗的設備或管線、儀表應用盲板隔離或拆除后暫以短管相連,并有明顯標記和記錄,以便試驗后能拆除復位。
⒊ 試驗介質應為潔凈的空氣、氮氣或其它惰性氣體,氣體溫度不低于15℃。具有易燃介質的在用容器,必須進行徹底的清洗和置換,否則嚴禁用空氣作為試驗介質。
⒋ 試驗升壓程序及檢查:
⑴ 首先應使試驗系統壓力保持平衡;
⑵ 緩慢通氣,達到試驗壓力的10%(不小于1個表壓)應暫停進氣,對連接密封部位及焊縫等進行檢查,若無泄漏或異常現象可繼續升壓;
⑶ 升壓應分梯次逐級提高,每級一般可為試驗壓力的10---
20%,每級之間要適當保壓,以觀察有無異常現象;
⑷ 升壓過程中,嚴禁工作人員在現場作業或進行檢查工作; ⑸ 達到試驗壓力后,首先觀察有無異常現象,然后由專人進行檢察和記錄;
⑹ 保壓時間一般不少于10---30 分鐘,保壓過程中試驗壓 力不得下降。禁止采用連續加壓以維持壓力不變的做法;
⑺ 試驗完畢后,應緩慢將氣體排凈。
⒌ 容器有壓力時不得緊固、拆卸螺栓、錘擊敲打或進行修理工作。
⒍ 對盛裝易燃介質的容器,如果以氮氣進行氣密性試驗,試驗后,應保留0.05---0.1MPa的余壓,以保持密封。
⒎ 升壓過程中如發現異常響聲、裂紋(或壓力下降)、鼓包時,應停止試驗,卸壓后查明原因,修復后再進行試驗。
⒏ 泄漏檢查除采用檢漏計外,可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⒐ 試驗合格后,按規定出具壓力容器氣密性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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