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葫蘆吊操作人員必須經過考核合格,發給操作證,持證操作。接班時必須對各種設備(包括電器、機械)檢查是否良好、可靠,如有問題,先修復后使用。
2、 遇工作完畢、檢修或電源突然中斷時,必須斷開總電源開關,控制器均應處于零位。
3、 在檢修時要掛上“嚴禁合閘”的警示牌(標明聯系人),開車前確認線路、路軌上無人無障礙物,并鳴鈴警告后才能推上電源開關進行工作。
4、 聽從地面人員的指揮(停車信號無論誰發出都應立即停車),非指定操作人員嚴禁操作葫蘆吊(檢查、試車例外)。
5、 葫蘆吊上嚴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和其他雜物,嚴禁在車上拋丟東西,運行中不準檢修、加油、清理。
6、 吊物嚴禁從氧氣瓶、電石桶、人頭上越過,運行中的吊物、鉤鏈均高出地面障礙物0.5米以上。
7、 不準把吊物長時間停留在空中等候裝卸,不準把暫停的鉤、鏈低于人頭及障礙物的高度。凡吊運物件必須有人指揮引導及掛除吊具。運行中要鳴鈴。
8、 嚴禁兩車相撞(特殊情況只允許一車低速推動另一車)。嚴禁用倒車代替剎車(用作防止事故例外)。
9、 嚴格執行十不吊:
a) 吊物超負荷、菱角沒墊好的不吊;
b) 埋在地下重量不明的不吊;
c) 要斜拉橫拖的不吊;
d) 裝載物過滿或吊斗裝物過高,容易濺出或倒下的不吊;
e) 鋼絲繩打結、捆綁不牢、未掛好的不吊;
f) 無人指揮或指揮信號不明的不吊;
g) 有意吊物碰撞的不吊;
h) 工作物上有人或存放活動物件的不吊;
i) 在規定需要使用專用吊具才能吊運的物件,不用專用吊具的不吊;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吊(包括氧氣瓶及乙炔發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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