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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汽車、輪胎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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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起重機行駛和工作的場地應保持平坦堅實,并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
第二條: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護裝置和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及冷卻水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5)輪胎氣壓符合規定。
第三條:啟動內燃機應遵守本規程的規定。
第四條:作業前,應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撐腳板下墊方木,調整機體使回轉支承面的傾斜度在無載荷時不大于1/1000(水準泡居中)。支腿有定位銷的必須插上。底盤為彈性懸掛的起重機,放支腿前應先收緊穩定器。
第五條:作業中嚴禁扳動支腿操縱閥。調整支腿必須在無載荷時進行,并將起重臂轉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調整。
第六條:應根據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調整起重臂長度和仰角,并應估計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適當空間。
第七條:起重臂伸縮時,應按規定程序進行,在伸臂的同時應相應下降吊鉤。當限制器發出警報時,應立即停止伸臂。起重臂縮回時,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條:起重臂伸出后,出現前節臂桿的長度大于后節伸出長度時,必須進行調整,消除不正常情況后,方可作業。
第九條: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變幅時不得小于各長度所規定的仰角。
第十條:汽車式起重機起吊作業時,汽車駕駛室內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駕駛室上方,且不得在車的前方起吊。
第十一條:采用自由(重力)下降時,載荷不得超過該工況下額定起重量的20%,并應使重物有控制地下降,下降停止前應逐漸減速,不得使用緊急制動。
第十二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50%及以上時,應使用低速檔。
第十三條:作業中發現起重機傾斜、支腿不穩等異常現象時,應立即使重物下降,落在安全的地方,下降中嚴禁制動。
第十四條:重物在空中需要較長時間停留時,應將起升卷筒制動鎖住,操作人員不得離開操縱室。
第十五條:起吊重物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以上時,嚴禁同時進行兩種及以上的操作動作。
第十六條:起重機帶載回轉時,操作應平穩,避免急劇回轉或停止,換向應在停穩后進行。
第十七條:當輪胎式起重機帶載行走時,道路必須平坦堅實,載荷必須符合出廠說明書的規定,重物離地面不得超過500mm,并應拴好拉繩,緩慢行駛。
第十八條:作業后,應將起重臂全部縮回放在支架上,再收回支腿。吊鉤應用專用鋼絲繩掛牢;應將車架尾部兩撐桿分別撐在尾部下方的支座內,并用螺母固定;應將阻止機身旋轉的銷式制動器插入銷孔,并將取力器操縱手柄放在脫開位置,最后應鎖住起重操縱室門。
第十九條:行駛前,應檢查并確認各支腿的收存無松動,輪胎氣壓應符合規定。行駛時水溫應在80~90℃范圍內,水溫未達到80℃時,不得高速行駛。
第二十條:行駛時應保持中速,不得緊急制動,過鐵道口或起伏路面時應減速,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倒車時應有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行駛時,嚴禁人員在底盤走臺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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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塔式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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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能力:輕型 (起重量30kN 以下)應為60~100kPa;中型 (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 (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軌距拉桿一個,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l/l000 ,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軌道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第二條: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低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第三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起重機的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第五條: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4Ω。
第六條:起重機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單位進行,作業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第七條:起重機拆裝前,應按照出廠說明書的有關規定,編制裝、拆作業方法、質量要求和安全技術措施,經項目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作為裝、拆作業技術方案,并向全體作業人員交底。
第八條:裝、拆作業前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軌道鋪設或混凝土基礎應符合技術要求;
(2)對所拆裝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氣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使隱患排除于裝、拆作業之前;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 (爬爪)等進行檢查,及時處理存在的間題;
(4)對采用旋轉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錨架、起落塔身卷揚鋼絲繩以及起升機構制動系統等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使用;
(5)對裝、拆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6)檢查裝、拆作業中配備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應狀況良好,技術性能應保證拆裝作業的需要;
(7)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應具備裝、拆作業條件;
(8)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貫徹落實已達到要求。
第九條:起重機的裝、拆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第十條:指揮人員應熟悉裝、拆作業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正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裝、拆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第十一條:裝、拆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應正確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第十二條:在裝、拆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裝、拆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第十三條: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第十四條:在裝、拆作業過程中,當遇天氣劇變、突然停電、機械故障等意外情況,短時間不能繼續作業時,必須使已裝、拆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固定牢靠,經檢查確認無隱患后,方可停止作業。
第十五條: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緩沖止擋器和限位開關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第十六條: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第十七條: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和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條: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縱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
(3)風力在四級及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增大達到四級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4)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5)升降時,必須調整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 (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 (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