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運輸和儲存氣瓶的單位,應根據本規程,按氣體性質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對管理操作和運輸人員進行專業安全技術教育。
2、氣瓶的漆色必須經常保持好,且不得任意涂改。
3、氣瓶在使用中間遵守下列規定:
(1)禁止敲擊、碰撞。
(2)瓶閥凍結時,不得用火燒烘。
(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可燃性,助燃性氣體氣瓶,與用火的距離一般不得小于10米。
(4)不得用電磁起重機搬運。
(5)夏季要防止日光曝曬。
(6)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
(7)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性射線的場所。
4、運輸氣瓶應遵守下列規定:
(1)旋緊瓶帽,輕裝,輕卸,嚴禁拋灑或碰擊。
(2)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加以固定,汽車裝運氣瓶一般應橫向放置,頭部朝向一方,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高度。
(3)夏季要有遮陽設施,防止曝曬。
(4)車上禁止煙火,運輸可燃有毒氣體氣瓶時,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5)易燃品,油脂和沾有油污的物品,不得與氧氣瓶強氧化硫氣瓶同車運輸。
(6)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5、儲存氣瓶應符合下列規定:
(1)放緊瓶帽,放置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氣瓶臥放應防止滾動,頭部朝向一方,高壓氣瓶堆放應不超過5層。
(2)盛裝有毒氣體的氣瓶,或所裝介質相互接觸后能引起燃燒,爆炸的氣瓶,必須分室儲存,并在附近調用滅火器材或防毒用具。
(3)盛裝易于起聚合反應的氣體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4)儲存氣瓶,應符合國家勞動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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