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安全閥壓力整定
鍋爐正式投入運行前,必須對鍋筒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規程”的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省煤器上的安全閥也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和校驗。
安全閥壓力整定時,應安排專人監視壓力表和水位表,防止超壓和缺水事故的發生。
操作時,戴好防護手套,清理好場地,放妥工具,防止滑倒和汽、水噴出傷人。
安全閥整定后,應在工作壓力下再做一次自動排汽(水)試驗,直至符合有關規定。最后必須將其安全裝置固定牢固,并封印或加鎖。將每個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回座壓力、閥芯提升高度、調整日期和調整人員等情況,詳細記入鍋爐技術檔案。
第17條?并爐(也可稱并汽),暖管工作結束后,即可進行并爐工作。并爐時,鍋爐壓力低于運行系統汽壓的0.05--0.1兆帕。
并爐時應保持汽壓和水位正常,使省煤器投入運行。
第18條?鍋爐正常運行
1、水位表中的水位應在水位表中間,運行中應隨負荷的變化進行調整,但上、下變動的范圍不宜超過40毫米。水位表必須每班沖洗一次。
2、鍋爐壓力必須保持穩定,不得超過設計壓力運行。每星期沖洗一次壓力表存水彎管。
3、為防止安全閥的閥芯和閥座發生損壞,每星期至少手動一次安全閥,每月至少作一次自動排汽(水)試驗。
4、鍋爐排污,應在高水位、低負荷時進行。操作時應戴好防護手套,操作方法如下:
先開啟慢開閥,再間斷關、開快開閥,進行快速排污。排污結束,先關閉快開閥,再關閉慢開閥。
5、爐膛壓力符合有關技術要求。
6、鍋爐受熱面吹灰,按有關吹灰程序和要求進行。吹灰時應站在側面操作,防止爐膛火焰由吹灰孔噴出傷人,通常每班吹灰一次。鍋爐停用前一定要吹灰,燃燒不穩定時不能吹灰。
第19條?鍋爐在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給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7)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8)熱水鍋爐循環不良造成爐水汽化,或鍋爐出口熱水溫度上升到與出水壓力相應飽和溫度的差小于20℃(鑄鐵鍋爐40℃)時;
(9)鍋水溫度急劇上升失去控制時;
(10)循環泵或補給水泵全部失效時;
(11)補給水泵不斷給鍋爐補水,鍋爐壓力仍然繼續下降時;
(12)其它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第20條?緊急停爐的操作步驟:
立即停止給煤和送風,減少引風;
迅速將爐火熄滅,降低鍋爐壓力,加速爐膛冷卻。
因缺水事故而緊急停爐時,嚴禁向鍋爐給水和進行排汽調整。
第21條?臨時停爐
停止給煤,將火壓好,使鍋爐水位稍高于正常水位。
關小爐門和煙道門,使爐膛內有少量空氣通過,防止可燃氣體的爆炸、燃燒。
有省煤器、過熱器的鍋爐,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22條?正常停爐
停止給煤,減小鼓風、引風,將燃料燃盡。將灰渣除凈,燃燒裝置冷卻后,停止鼓風、引風。
第23條?鍋爐發生事故時,司爐工應根據事故的類別,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好現場并立即報告給有關部門和領導。
第24條?鍋爐停爐后,按有關規定進行保養,防止鍋爐發生腐蝕,保養期間應定期檢查和更換藥品。
四、收尾工作
第25條?司爐工應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鍋爐及附屬設備的運行記錄和交接班記錄。保持設備和環境的清潔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