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嚴格執行《一般安全守則》。
(一)烘爐
第一條對新建或大修爐墻后的鍋爐,必須進行烘爐。
第二條烘爐前:
1、水壓試驗合格。
2、備好烘爐燃料、工具、安全護具及照明設施。
3、做好爐膛出口溫度測點及取樣點的準備工作。
4、安裝好烘爐用的臨時設施。
5、具備點火條件。
6、各排水閥、取樣器閥門全部關閉。
7、如須繼續煮爐,要準備好連續煮爐的工作。
第三條烘爐時:
1、開始烘爐,嚴禁用烈火烘烤,。
2、烘爐初期要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啟動風機進行強力通風。
3、烘爐時間要根據鍋爐型號、爐墻結構、爐膛溫度、砌筑質量等因素決定,新安裝鍋爐按出廠技術要求決定。燃燒強度根據鍋爐尾部煙氣溫度進行控制。
4、溫度緩慢升高,火焰分布要均勻。禁止急劇變化、滅火或斷火。
5、監視爐墻變化,發現裂、壞、不平等缺陷時,要及時報告并做好記錄。
6、對鍋筒及各聯箱的膨脹情況要隨時監視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措施消除。
7、烘爐溫度到第一次恒溫時,每天定期排污一次,加強水循環,使各部受熱均勻。
8、冬季烘爐,要采取防凍措施,保持鍋爐房室溫在5℃以上。
(二)煮爐
第一條煮爐前:
1、鍋爐附機、燃料系統、軟化水系統、給水系統均要試運行,能隨時投入運行。
2、各系統配置的熱工儀表、聲響光色、信號、永久照明、通訊聯絡及消防設施等均安裝完畢,并試運合格。
3、檢查上、下鍋筒、聯箱的銹垢情況以確定煮爐時的加藥量。
4、準備好煮爐的藥品。
5、烘爐后,鍋爐要在工作壓力下進行一次水壓試驗,當烘爐與煮爐連續進行時,則水壓試驗可改在煮爐后檢查完畢進行。
6、化驗人員準備好化驗所用器具和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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