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天車司機要經常注意檢查,大車軌道是否因雨浸蝕或有害氣體的腐蝕,使墊木朽爛及固緊件松動,避免使天車脫軌導致重大事故的發生。
22.突然停電時,司機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移到零位,拉下駕駛室的總開關,如果重物在鉤上,司機應立即發出信號,嚴禁人員在重物下通過。
23.控制器應逐級開動,在機械完全停止運轉前,禁止開倒車,只在特殊情況下方準急剎車或開倒車。
24.起吊重物時,要設法使重物在空中不擺動,尤其在吊運熔融金屬時,起動或停車者要緩慢、穩妥。
25.兩部大車在同一軌道上作業時,應互相密切配合,兩天車之間應保持3米以上的距離。
26.有毒環境的天車應備有相應的防毒面具,以備產生不正常時急用。
27.如發現漏電,應停止使用,并立即找電工修理。
28.夜間作業應有充足的照明。
29.在被吊物體上,嚴禁站人或用天車運送人員。
30.在起吊物體時,禁止三個動作開關一起開動,改變天車運行方向時,要待天車停穩后再換向開動。一臺天車有兩個掛鉤時,不得同時作業。
31.天車工作完畢后,必須停在規定的位置,并將吊鉤升到上面,控制器處于零位,切斷電源。
32.天車作業嚴格執行“十二”不吊。
(1)無統一指揮或信號不明不吊。
(2)超負荷(或工件埋在地下卡住)不吊。
(3)斜拉工件不吊。
(4)光線陰暗,看不清工件不吊。
(5)吊物上站人或從人身上經過不吊。
(6)吊物下有人工作,不采取安全措施不吊。
(7)鋼絲繩不一樣長,扭勁打結不吊。
(8)工件緊固不牢,不正常不吊。
(9)棱角物件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10)散零物件沒有扎固措施不吊。
(11)高度腐蝕性液體過滿不吊。
(12)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33.吊車上應備有滅火器材,指揮天車和掛鉤人員應設專人,掛鉤人員應戴手套。
34.掛鉤人員應遵守《掛鉤安全技術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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