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規定:
1.1 把鉤工必須具有立井把鉤的工作經歷,熟悉把鉤工作,并經過培訓,考試合格,發證后持證上崗操作。
1.2 把鉤工在提升機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情況采取措施。
1.3 井口棚(盲豎井口)內不準有閑人逗留,井口嚴禁任何人往井下扒瞧。井底嚴禁任何人從罐(吊桶)下通過。
1.4 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要交清本班安全情況和機器運轉情況,接班者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情況,確認一切正常,方可開始工作。
2 提升物料:
2.1 ?升降物料時,所裝車數和重量(含吊桶)均不得超過規定。
2.2 ?升降物料時,把鉤工應按下列程序操作:
2.2.1 罐籠或吊桶到達停留位置,立即推上罐座或關上井蓋門;
2.2.2 罐籠停穩后,拉開井口安全門和罐門;
2.2.3 吊桶停穩后,才允許上、下人或裝卸材料;
2.2.4 打開罐內大小罐擋,搬開進罐側的阻車器,向罐內推車裝罐;
2.2.5 礦車進罐后,立即合上罐擋;
2.2.6 經檢查無誤后(含吊桶),關上罐門和安全門,扳開罐座后,向信號工發出可以向下放罐(吊桶)的信號。
3. 推車時,將裝罐車放過擋車器后,立即扳回擋車器,擋住后邊的礦車,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放過擋車器。
4. 推車機運行時,嚴禁道心站人。
5.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吊桶)內同時乘人和裝物料。
6. 使用平板車和特殊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1 不準超重。
6.2 不準超長、超高和超寬。
6.3 裝車物料必須穩固,不偏載,捆綁牢固。
6.4 車輛在罐內(吊桶內的物料)的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7. 升降管子、軌道等長物料時,按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8. 升降爆破材料時,火工人員應事先和井上、下把鉤工聯系好,并經礦(項目經理部)值班領導批準后才準裝罐(吊桶)。爆破材料嚴禁在井口和井底存放。
9. 遇到罐內卡車或礦車在罐內掉道時,應馬上與信號工聯系好后,要用有繩索系牢的長柄工具處理。
10 升降人員:
10.1 每罐(吊桶)所乘人數不得超過定員。
10.2 ?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或不關井蓋門。
10.3 人員上下時,必須是一側進罐,另一側出罐,不準兩側同時上下。
10.4 罐籠停穩后,必須由把鉤工打開安全門和罐門,下完人后才準上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罐門搶上搶下。
10.5 乘吊桶上下人員時,必須等井蓋門關好,吊桶停穩后,先下后上。
10.6 攜帶爆破材料的火工人員乘罐時,每層罐籠不得超過4人,其他人員不準同罐上下。
10.7 攜帶爆破材料的爆破人員乘吊桶(1M3以上的)時,每次不得超過2人,其他人員不準同吊桶上下。
10.8 開車信號未發出之前,必須檢查乘罐(吊桶)人員肢體或攜帶工具有無突出罐(吊桶)外部分,如有以上情況,需糾正后才準發出開車信號。
10.9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放在罐(吊桶)內或乘專罐(吊桶)上下。
10.10 人員不得和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罐(吊桶)。
10.11 ?升降人員時,進車側的擋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向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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