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機車的閘、燈、警鈴、連接器和撒砂裝置必須齊全。符合使用要求。開車前必須檢查。
2、 開車前必須發(fā)送開車警號,停車時不得關閉車燈。
3、 單機和列車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4、 列車運行中,司機不得將頭或身體探險出車外。
5、 工作中,司機不得離開座位,如必須撤離,司機要煞緊車閘,將控制手柄取下來保管好,切斷電源,但不得關閉車燈。
6、 除調車和處理事故,列車只準牽引不準推廣推進。列車接近較大的下坡、道岔、彎道,或有障礙物時,必須減速,并且發(fā)出警號。
7、 摘掛鉤人員不得在彎道內側或空、重線之章進行工作。司機未與摘掛車工人聯系好之前,不得發(fā)送開車警號。
8、 機車運行時,不得摘掛鉤,不得上下人員,裝卸材料。
9、 重車時速不得超過十二公里,空車不得超過十五公里。道口人員稠密處時速不得超過行人速度,彎道上行駛時速減半,并響鈴示警。
10、 機車嚴禁乘人,列車嚴禁蹬鉤。
11、 兩輛列車同向行駛,必須保持不少于一百米距離,并且必須減低速度。
12、 機車掉道時,不得硬拉,應利用杠桿抬起車輪,并用方木墊平使其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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