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適用范圍
??????? 第一條? 本操作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
??????? 第二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應完成下列工作:負責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檢修、校定、充電和收發管理。
??????? 二、上崗條件
??????? 第三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 第四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 1、熟悉人井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 2、熟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工作原理及主要參數。
??????? 3、掌握 《煤礦安全規程》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配備及使用的有關規定。
??????? 4、會正確使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 5、掌握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計量標準。
??????? 三、安全規定
??????? 第五條? 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必須每7天至少進行1次調校,誤差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 第六條? 嚴禁在井下拆機修理。
??????? 第七條? 嚴禁私自拆開修理、查看,儀器的保養、修理等工作,只有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修工才能進行。
??????? 第八條? 新儀器投人使用前,要先充、放電3次以上再使用。
??????? 第九條? 維修后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定,發給合格證后方可使用。
??????? 第十條? 使用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每年至少進行1次檢定,檢定要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
??????? 第十一條? 標準氣樣的存放使用,要符合規定要求。
??????? 四、操作準備
??????? 第十二條? 保持室內清潔、明亮、干燥,準備好常用工具儀表、材料及工作臺。
??????? 第十三條? 對便攜式瓦斯報警儀進行表面清潔,除去粘有的煤塵等雜物。
??????? 五、操作順序
??????? 第十四條? 本工種操作應遵照下列順序進行:
??????? 維修:儀器檢查+故障排除+修理+標定+登記備檢。
??????? 發放:儀器檢查甘按規定發放+回收+檢查+存放登記。
??????? 六、正常操作
??????? (一)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發放
??????? 第十五條? 發放前,先打開開關預熱l5min后,顯示器為零若有偏差,可以調整電位器給予校正,使其指示為零。
??????? 第十六條? 發放前必須進行電壓檢查。如顯示欠壓或電池電壓不足,要重新充電。電池電壓不足時,不準投入使用。
??????? 第十七條? 對維修的儀器各部分的檢查,應按照”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檢查維修”部分進行操作。
??????? 第十八條? 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必須佩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的人員,發放儀器,不得借故不發。按牌發儀器,進行登記,發完后將儀器牌掛到相應位置。
??????? 第十九條? 交回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時,發放人員應將其領取儀器牌還給使用人。
??????? 第二十條? 對收回的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應檢查、維護,使其符合規定的要求。還要使儀器干凈,外觀完好、結構完整、附件齊全,各調節旋鈕能工常調節,電源開關應靈活,顯示部分應有相應顯示,動作部件應能正常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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