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機電隊根據井下機電工作需要,對需配人員必須配足且相對穩定,各人員須有相當的技術水平和專心工作的精神,不得玩忽職守,要認真負責。
2、必須堅持黨的安全第一的方針,認真學習和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有關規章制度,杜絕違章作業。
3、所有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過考試達到一定技術水平,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4、井下各工作面峒室,在新安裝電氣設備前,必須由機電科供電組設計并編制規程,并通過機電付總批準,方可進行安裝,安裝后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送電運轉。
5、要嚴格執行“井上下電氣安全操作規程”不準單人操作,停送電要辦理停送電手續,實行掛牌留名和專人看守制度,確保安全生產。
6、井下電氣防爆設備在入井前,必須由防爆電氣檢查組檢查其防爆性能,合格后方可入并使用。
7、井下不準帶電檢修電氣設備,也不準帶電搬遷(也括電纜)電氣設備,如須帶電搬遷時,必須制定措施并經機電科批準方可執行。
8、各種電纜必須按規定進行懸桂,不準拖地和用鐵絲懸掛,不準盤纏和埋壓,不用的電纜不準在井下存放。
9、嚴禁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
(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和過流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檢漏繼電器,局扇風電閉鎖,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
(4)、停風停電的工作面,未經檢查沼氣濃度和有關人員批準,不準送電。
(5)、有故障的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6)、失爆電器、失爆設備嚴禁使用。
(7)、用氧焊下井時,必須通過審批手續。
10、要經常按部頒發《完好標準》、《四十條》進行設備電器的檢修,并作記錄。
11、井下高低壓開關的整定值,任何人不得私自整定,必須有規定的專人負責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