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守基本安全規定。
2、爆破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經縣以上公安、安監部門考核,取得資格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
3、不準在同一工作面使用不同批號、不同廠家的雷管及燃速不同的導火索,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經過嚴格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
4、爆破作業地點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工作:
(1)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2)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3)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眼溫度異常;
(4)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5)危險區邊界未設警戒;
(6)工作面無良好照明;
(7)未做好準備工作;
(8)有感應電流、射頻電、雜散電(雜散電流值大于30mA)的作業場所,不得使用普通電雷管起爆。
5、爆破作業時禁止穿化纖衣服,爆破前必須發出音響和視覺信號,并在危險區邊緣派出警戒。
6、放炮后,露天爆破(不包括洞室爆破)應不少于5分鐘,地下爆破應不少于15分鐘,爆破員方準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7、放炮后進入工作面時要首先檢查頂幫及支架是否安全、有無盲炮等情況,有不安全情況應及時處理后方準進行下步工作。
8、進行大型爆破前或在城鎮及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風景名勝區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進行控制爆破作業,要嚴格遵照爆破法規程操作。
9、露天爆破:
(1)嚴禁在山坡上下或相鄰地區同時放炮。
(2)掌握炮孔方向,使爆破后拋擲的巖塊不致危及建筑物、農田、水利及人員安全,必要時應采用定向、松動爆破并在炮眼上放置覆蓋物。
(3)安全距離視地形而定:一般水平距離至少200m以外,下坡距離400m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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