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范圍
本規程規定了電焊工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本規程適用于電焊工安全技術操作。
2安全技術操作要求
2. 1電焊工屬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身體檢查合格,并經專業安全技術、基礎理論學習,并考核合格,持經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簽發的特種作業證,方可獨立操作。
2.2電焊工必須遵守“十不燒焊”:
A)不是焊工或無操作證焊工不能燒焊;
B)在容器內部或狹小艙室,無人監護不能燒焊,重點部位和場所未經安全管理部門批準,未落實安全措施不能燒焊:
C)不了解焊接地點和周圍情況(如該處是否能動火,有無易燃易爆物品等)不能燒焊;
D)不了解焊接物內部是否有易燃易爆的危險性不能燒焊:
E)盛裝過易燃易爆的液體、氣體的容器(如鋼瓶、油箱、槽車、貯罐等),未經徹底清洗、通風、檢測不能燒焊;
F)用可燃材料(如塑料、軟木等)做保溫層、隔音、隔熱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
未經采取切實可靠的措施不能燒焊;
G)有壓力或密封的導管、容器不能燒焊:
H)作業現場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清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能燒焊;
I)在禁火區域內未經安全部門批準不能燒焊;
J)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作業時(如油漆、噴涂等)不能燒焊。
2.3焊接場地周圍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標準,電焊操作場地lOm內,不應儲存油類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產生易燃易爆氣體的器具和輸運管道),臨時工地若有此類物品,而又必須在此操作時,應通知消防部門和安技環保部到現場檢查,待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2.4對受壓容器、密閉容器、油桶、管道等,沾有可燃物質的工件,操作前必須進行檢查,并經沖洗除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解除容器及管道壓力,消除容器密閉狀態后(敞口開蓋)并經測爆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2.5固定焊接場所,應設防護屏障,實行工位隔離,還應設通風除塵裝置。
2.6電焊機必須有可靠的接零(地)保護,工作零線必須接在專用的回流排上:手把線不允許有破損,有走線架的作業場所,必須架在走線架上。
2.7立體施工上下層交叉作業,上層作業應把工具等物件放置穩妥,嚴防墜落傷人,不得向下投擲任何物件。高處作業必須扎安全帶,不準將電焊手把線纏在身上。
2.8船舶修、造掃尾階段,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和禁止明火作業部位,嚴禁擅自動火,必須動火時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經安技消防部門檢查同意開取動火票后,方可施工。
2.9 電焊工要做好自我保護,防止塵肺等職業病發生,并應按時參加勞衛組織的身體檢查。
2.10施工后要徹底檢查施工現場,徹底消滅火種,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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