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學員應在專人指導下進行工作。
2.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集中精力正確操作,注意機械工況,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將機械交給其他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或操作室內。
3.操作人員應遵守機械有關保養規定,認真及時做好各級保養工作,經常保持機械的完好狀態。
4.實行多班作業時,應執行交接班制度,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接班人員經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工作。
5.在工作中操作人員和配合作業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長發應束緊不得外露,高處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6.現場施工負責人應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備的條件,并消除對機械作業有妨礙或不安全的因素,夜間作業應設置充足的照明。
7.機械進入作業地點后,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進行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和施工條件,聽從指揮,遵守現場安全規則。
8.機械必須按照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的技術性能、承載能力和使用條件,正確操作,整理使用,嚴禁超載作業或任意擴大使用范圍。
9.機械上的各種安全防護裝置及監測、指示、儀表、報警等自動報警信號裝置應完好齊全,有缺損應及時修復,安全防護裝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機械不得使用。
10.機械不得帶病運轉,運轉中發現不正常時,應先停機檢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1.凡違反本規程的作業命令,操作人員應先說明理由后可拒絕執行。由于發令人強制違章作業而造成事故者,應追究發令人的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2.新機、經過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機械,必須按出廠使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測試和試運轉,否則不允許使用。
13.機械集中停放的場所,應有專人看管,并應設置消防器材及工具。大型內燃機械應配備滅火器,機房、操作室及機械四周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14.變配電所、乙炔站、氧氣站、空氣壓縮機房、發電機房、鍋爐房等易于發生危險的場所,應在危險區域界限處,設置圍柵和警告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入內。挖掘機、起重機、打樁機等重要作業區域,應設立警告標志及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5.在機械產生對人體有毒有害氣體、液體、塵埃、渣滓、放射性射線、振動、噪聲等場所,必須配置相應的安全保護設備和三廢處理裝置。在隧道、沉井基礎施工中,應采取措施,使有害物限制在規定的限度內。
16.使用機械與安全生產發生矛盾時,必須首先服從安全要求。
17.停用一個月以上或封存的機械,應認真做好停用或封存前的保養工作,并應采取預防風沙、雨淋、水泡、銹蝕等措施。
18.機械使用的潤滑油(脂),應符合出廠使用說明書所規定的種類和牌號,并應按時、按季、按質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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