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規定:
1、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及時安設隔爆設施水棚或巖粉棚。
2、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主要隔爆棚:
(1)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
(2)相鄰采區之間的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
(3)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3、在下列地點必須安設輔助隔爆棚:
(1)采煤工作面進風、回風巷道。
(2)采區內的煤層掘進巷道。
(3)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4)與煤倉相通的巷道。
4、水棚的水量:水棚組的用水量按巷道斷面計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輔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
5、水棚的排間距為1.0—3.0米,主要水棚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30米,輔助水棚的棚區長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區的長度不小于120米。
6、水棚距頂梁、兩幫的間隙不小于100毫米。水棚距巷道軌面向上不小于1.8米。水棚應保持統一高度,需要挑頂時,水棚區的巷道斷面應與前后各20米長的巷道斷面一致。
7、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45°斜鉤,相向吊掛。
8、水棚應設置在巷道的直線段內,與巷道的交岔口轉彎處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米。
9、每處水袋棚必須使用同一規格的水袋,不得混用。
10、采煤工作面、進回風巷和掘進巷道長度小于300米時設1個棚區,300—500米設2個棚區,500米以上設3個棚區。
11、在有支護的巷道中進行吊掛水棚的操作時,不得破壞原有支護。確需改變的,要制定專門措施,按措施施工。
二、正常操作:
1、安裝及回撤時,要2分配合好,1人觀察頂板,1人吊掛及回撤。
2、在架線電機車巷道中施工前(加注水),必須首先停電,并執行停送電制度。
3、在運輸巷道中施工,要有人監護、指揮運行車輛,確保安全施工。
4、在安裝、回撤水袋(槽)時,如巷道超高,應用木馬或鐵馬,放穩后,人員站在上面工作,要小心。
5、吊掛要按照具體規定,依次安設掛桿、吊鉤、水袋(槽),吊掛要整齊。
6、向水袋(槽)中注入清水,水量充足。
7、查驗安裝的水袋(槽)的質量,保證不漏水、不歪斜,否則要及時進行調整。
8、在頂板及附近巷道的支護有隱患時,應首先處理,處理完后方可吊掛操作。
9、安裝及回撤時,頂板、支護發生變化時,應停止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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