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在《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通則》有關規定的基礎上,本標準還規定了集裝箱正面吊司機在作業中的安全操作要求。
2. 集裝箱正面吊安全操作要求
2.1 作業前應當做到:
2.1.1 對機械進行檢查:
a.查燈光、刮水器、反光鏡、喇叭、警報器、蜂鳴器、防護罩、大燈、制動和轉向裝置等安全裝置是否完好;
b.查制動系統、起升開閉鎖指示信號系統、緊停裝置、倒順開關和轉向機構是否有效;
c.查輪胎、半軸螺絲、吊具、限位開關、聯鎖裝置和通道扶梯等機械關鍵部位是否完好。
d.查機械車輛上配備的滅火機是否完好,并做好檢查記錄。
2.2 作業中應當做到:
2.2.1 在起動車前:
a.必須察看并確信在車輛或它的設備運行路線上無人。
b.確信無人行走或站立在升起的吊架或其它設備之下(不管有無載貨)。
2.2.2 操作中:
a.駕駛員必須總是面朝著操作方向,并特別留意附近可能出現人或其他車輛的地方。
b.若視野被負載物遮擋,應倒車行駛。
c.后退作業前確認移動配重后8米內不得有人,否則不得后退作業。
2.2.2.1 操作中應禁止:
a.禁止超負荷作業,應嚴格按照車輛上的能力標牌和加載圖所注明的負荷量進行操作;
b.禁止在提升位置運輸貨物,因為這樣有翻車的危險。
c.禁止人員進入機械車體周圍8m內。
d.禁止使用吊具載人或提升人員。
e.禁止吊拖載運未關好箱門的集裝箱。
f.禁止機械在運行時進行維修、保養。
g.禁止機械搭乘人員運行(除學習司機外)。
h.禁止流動機械在關下通過或停留。
i.行駛距離不準超過150m。
2.2.2. 2操作中應當做到:
a.吊集裝箱時,應將集裝箱垂直提升大于30公分后,方可移位,不準硬性拖拉。
b.下降時應緩慢,應急下降時,必須先收臂到安全位置后再俯仰下降。
c.所有運輸都要在載貨處于降低位置下進行,臂架應盡可能縮進和降低,以不擋視線為準;。
d.帶載行駛必須保持穩定車速,行駛速度不能大于12Km/h。
e.轉彎時應控制速度,帶負載時轉彎速度限制在5Km/h以下,轉彎時還應避免加速和剎車;以防止橫向滑移或翻車。
f.萬一發生翻車事故,駕駛員一定要留在駕駛室,牢牢抓住方向盤,絕對不要試圖跳出駕駛室。
g.車輛暫停作業,吊架應升至5m以上。
h.作業暫停時,機械要停放在平坦安全的位置,并要拉緊手制動。嚴禁機械在未熄火的情況下離開駕駛室。
2.2.3 作業結束:
a.停止作業時,應將臂架回收到最低位置,使設備處于最安全狀態,以防臂架下沉損壞其它物品。
b.機械要熄火、拉緊手制動、關閉門窗、鎖牢各種保護鎖銷。
c.當風力達到或超過所規定的機械抗風等級時,機械應停止作業,并落實防風防臺的安全技術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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