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后,方可開始工作。
第16條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現場人員不
得擅自對220V及以上的電線進行接線或更改接線方式。操作應由甲方及專業人員進行。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時,應事先取得對方的同意。
第17條 現場技術人員在工作期間,嚴禁飲酒。如工作需要,必須向上級部門匯報,飲酒后嚴禁到達現場進行工作,對因飲酒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相應的責任人承擔后果。如上級部門或上級領導允許的,由上級部門與領導承擔責任,必要時承擔法律責任與刑事責任。
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第18條 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后,甲方工作人員必須向東軟工作人員交待現場安
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甲方工作人員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東軟現場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的動作。如甲方不在現場或無相關監護人的同時,嚴禁工作人員接觸220V以上的電力設備。
第19條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 若工作需要(如低壓設備,電表,終端等在配電室內的),且現場設備具體情況允許時,可以準許現場工作人員在低壓室進行工作,但應向甲方人員詳細了解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并由甲方人員陪同進入室內工作。
第20條 現場人員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停電設備的相關工作。在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導電部分的情況下,方能參加工作。
第21條 現場工作人員應要求甲方工作人員(監護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22條 工作期間,甲方工作人員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地點時,必須要求甲方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地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第23條 現場人員如發現甲方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應向甲方相關人員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并立即報告上級。
第24條 現場工作完成后,必須保證調試設備不具備相關的安全隱患,如電線裸露易觸及,懸掛易摔落等。發現后應要求甲方工作人員改正,如甲方未改正的,東軟工作人員應向本公司上級領導匯報。
第四章 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第25條 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一、停電;
二、驗電;
三、裝設接地線;
四、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
上述措施由甲方工作人員執行。
第一節 停 電
第26條 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一、檢修的設備;
二、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2規定的設備;
三、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表2 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設備的安全距離
電 壓 等 級 (kV) | 安全距離 (m) |
10及以下(13.8)
20~35
44
60~110
154
220
330
500 | 0.35
0.60
0.90
1.50
2.00
3.00
4.00
5.00 |
第27條 將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
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第28條 所有的停電等相關操作,必須由甲方工作人員進行,東軟現場工作人員不允許參與,同時在工作人員斷電時,應遠離變壓器等需停電的設備,避免被電弧等危險擊傷。
第二節 驗 電
第29條 驗電時,必須用電壓等級合適而且合格的驗電器,在檢修設備進出線兩
側各相分別驗電。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證驗電器良好。如果在木桿、木梯或木架構上驗電,不接地線不能指示者,可在驗電器上接地線,但必須經甲方負責人許可。
第30條 嚴禁東軟現場人員對設備的高壓進行驗電,在電壓高于220V以上的,應由甲方工作人員進行相應的驗證。
第三節 裝設接地線
第31條 當驗明設備確已無電壓后,應立即將檢修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這是保護工作人員在工作地點防止突然來電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時設備斷開部分的剩余電荷,亦可因接地而放盡。
第32條 對于可能送電至停電設備的各方面或停電設備可能產生感應電壓的都要裝設接地線,所裝接地線與帶電部分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規定。
第十三節 低壓帶電作業
第33條 低壓帶電作業應由甲方工作人員進行。嚴禁東軟現場人員帶電對電壓設備接線,改線,拆除,安裝等工作。
第34條 調試設備前應先分清火、地線,選好工作位置。連接調試設備時應先斷開測試設備,線夾先接地線,再接火線,斷開時應先斷開火線再斷開地線。
人體不得同時接觸兩根線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