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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工作許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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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工作許可人在完成現場安全措施的檢查得到調度的施工令后,方可辦理工作許可手續,主要程序有:
1、將有關工作負責人召集到模擬圖板和設備前,交待工作任務,停電范圍、地線位置、臨近帶電設備、停電時間以及運行設備注意事項。
2、帶領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票面措施執行情況和質量,指明設備帶電位置和檢修工作設備范圍,以手觸示停電檢修設備,證明確已無電。
3、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共同隊現場措施的正確性負責,許可票正頁交工作負責人執存。
4、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班組成員交待有關本班組的上述各項措施及專業要求后,方可開始工作。
5、多班組工作,總負責人需在各小組工作票上明確提出配合要求,并在總工作負責人記錄欄做好記錄。總負責人簽字批準開工后,小組負責人才可開始組織本班工作。
6、?在對另一端接在線路上的電纜進行停電工作時,還須得到調度的許可,才可開工。
第35條?不停電的工作在開工前,工作許可人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指明工作地點、交待安全措施、指明帶電設備和地點部位,在工作票上簽字后,才能開始工作。配電室值班人員應將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工作單位及工作負責人姓名記錄在運行日志內。
第36條?任何人不得擅動運行設備和安全措施。停電工作期間,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中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變更時,應事先與工作班組聯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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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工作監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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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工作開始后,工作負責人即是本工作班組的監護人,必須始終在現場對工作人員進行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規程的動作。
第38條?帶電工作或鄰近帶電設備工作,應由工作班組設專人監護。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應根據現場工作條件,對帶電部位或特殊工作指定專設監護人。專設監護人不得離開現場,也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第39條?非電氣工作人員在鄰近帶電設備或停電設備上工作,如建筑工、油漆工等,應由電氣工作人員擔任監護人,工作人員應服從監護指揮,監護人應時刻注意工作人員應保持的安全距離和活動范圍。
第40條?監護人及專責監護人因故必須離開現場時,應另行指定監護人。
第41條?工作負責人在全部停電時,可以參加工作,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工作地點,不致誤碰帶電部分的情況下,方可參加工作。
第42條?工作班成員(包括工作負責人和監護人)不得單人在現場工作。若工作需要且在周圍沒有觸電可能的條件下,允許有安全工作經驗的工人短時間一人在現場工作。
第43條?值班人員如發現有危及工作人員和設備安全的情況時,應及時向工作負責人指出糾正,必要時可暫停工作,并立即向上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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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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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當日工作短時間斷,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仍由工作負責人執存,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動,間斷后繼續工作,無需通過工作許可人。
工作班組每收工,應將第一種工作許可票交給值班員填寫實際收工時間,次日再開始工作前,必須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方可開始工作。
第45條?在同一電氣連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幾個工作地點轉移工作時,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停電范圍、臨近帶電部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第46條?在未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以前,值班員不準將施工設備合閘送電。在工作期間,若有緊急需要合閘送電前,值班員可命令工作班停止工作,收回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如未能通知工作負責人,未收回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時,應先令工作班人員全部撤離,得到工作班組可以送電的答復后才可執行。
第47條?檢修工作終結前,若要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時,可按下列條件進行。
(1)?全體工作人員撤出現場,值班人員收回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
(2)?拆掛地線和標識牌,拉合開關、刀閘等操作,應由值班人員進行:
(3)?工作中斷后繼續工作時,應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第48條?檢修工作中須部分設備恢復送電時,應收回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繼續進行未完成工作應重新簽發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
第49條?工作全部完畢,工作班應檢查開關、刀閘拉、合位置(應與工作前相符),并清理現場。工作班人員全部撤出現場,值班員和工作負責人共同檢查驗收設備現場,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工作方告終結。
第50條?多班組工作,填用一張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時;
(1)當一個班組工作完畢,應檢查本班組工作范圍內的設備位置(與工作前相符),清理現場,撤出本班組工作人員,值班員和小組負責人共同檢查驗收設備現場。經值班員同一后,還需經總工作負責人在該小組的配電第一種工作票上填寫收工時間,小組工作方可終結。總工作負責人還應在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上注明該小組工作終結實間。
(2)總工作負責人應檢查各個小組工作均已終結,核對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上個小組工作均已注銷,方能辦理工作終結手續。第一種工作票中的一份由配電室值班人員留存。值班人員收回配電第一種工作許可票。
第51條?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結束,拆除所有接地線、臨時遮欄和標識牌,恢復常設遮攔,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命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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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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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的電氣設備上工作,必須完成下列措施:
1、?停電
2、?驗電
3、?裝設接地線
4、?懸掛標識牌和裝設遮攔。
上述措施由值班員執行,對于無經常值班人員的電氣設備,由斷開電源人執行,并有監護人在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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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停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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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條?停電的規定:
1、工作地點必須停電的設備如下:
(1)檢修的設備;
(2)與工作人員在進行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的距離小于表1規定的設備;
(3)帶電部分在工作人員后面或兩側,但無可靠安全措施的設備。
2、將檢修設備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完全斷開(任何運用中的星形接線設備的中性點,必須視為帶電設備),禁止在只經斷路器(開關)斷開電源的設備上工作,必須拉開隔離開關(刀閘),使各方面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設備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低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設備反送電。
3、斷開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的操作能源。隔離開關(刀閘)操作把手必須鎖住。
4、表示設備斷開的信號,經常接入的電壓表等不得作為設備斷開電源的依據。全封閉的組合柜和GIS封閉組合電器,不能看到明顯斷開點時,至少有兩類同時表示設備斷開的判別元件指示斷開,方可做為斷開電源的依據。
5、?不許約時停、送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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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驗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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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條?驗電的規定
1、?停電設備需裝設地線的部位必須驗電。
2、?驗電時,必須帶絕緣手套使用合格的驗電器,并有人監護。
第54條?經國家鑒定合格的帶電顯示器指示正確,可做為允許合接地刀閘或裝設接地線的依據。對帶電顯示設備須做到精心的維護和定期檢查。驗電應使用相應電壓等級及實驗合格的驗電器。驗電前應檢查驗電器是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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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裝設接地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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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裝設地線的處所;
1、凡一經合閘可能送電到工作地點,或有感應電壓的工作設備均應有可靠接地,封掛地線位置應盡量在工作地點的視線之內。使工作人員處于地線保護之中。
10kv消弧線的停電工作地點應封掛地線。
2、線路工作應掛在線路刀閘外側。
3、10米及以上的母線檢修應在母線的兩側掛地線,有感應電者應增加地線組數。
4、在門型架構的線路側進行停電檢修,如工作地點與所掛地線的距離小于10米者,工作地點雖在地線的外側,也可不另掛地線。若斷導線弓子,可能脫離地線保護前應先在無地線側補掛地線。加掛地線時,可由配電室準備地線,值班人員監護檢修、試驗人員自掛自拆。
5、在上述地線保護范圍內,110kv及以上設備區內對地絕緣的金屬部分有感應電壓時,工作人員應補掛地線,接地或等電位工作。用手套和絕緣桿自掛自拆。人員接觸金屬部分時應帶手套,必要時穿屏蔽服。
6、在與電力電纜連接的設備上工作,地線應封掛在工作設備的電纜頭引線上。
第56條?裝掛地線的設備,驗明確無電壓后,應立即將設備接地,并三相短路。
第57條?裝拆地線必須帶絕緣手套和使用絕緣桿并由兩人進行。單人值班站裝拆地線應在有人監護下進行。
第58條 ?電容器停電工作時,必須合接地刀閘。星形接線的中性點應接地。串聯接線的以及與整組電容器脫離的電容器應逐個放電。裝在絕緣支架上電容器外皮也應放電。
星形接線電容器的中性點應裝有接地刀閘,并與整組接地刀閘裝在一起。
工作地點的電容器應逐個充放電。
第59條 ?停電檢修部分若分為幾個在電氣上不相接地的部分(如分段母線要以刀閘或開關分成幾段),則各段應分別驗電接地短路。接地線與檢修部分之間不得連有開關或保險器。配電室全部停電時,應將各個可能來電側的部分接地短路,其余部分不必每段都裝設接地線。
第60條 ?全封閉的組合柜和GIS封閉組合電器無法掛地線時,應按調度令執行。
第61條?裝掛地線前,應檢查地線及線夾是否良好。裝掛地線時,必須先接地后接停電設備,拆時與此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