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蓄電池的正常運行
i.凡有浮充電設備的蓄電池在正常情況下,均需采用浮充的方式運行。浮充電流應等于直流網路負載電流與蓄電池組補充電流的和。
ⅱ.直流系統母線電壓應保持±5%額定電壓范圍以內。
iii.每個蓄電池電壓在浮充狀態下,應保持在2.1~2.2V范圍,放電終了的極限電壓不低于1.8V。
iv.蓄電池電解液溫度應保持在15~40℃范圍內,最低為10℃。
V.蓄電池電解液相對密度為1.215土0.005。蓄電池電解液在充電狀態下的相對密度,15℃時應為1.215,溫度每升高或降低1℃,電解液的相對密度減少或增加0.0007。
vi.蓄電池的極板應浸于電解液中,當極板露出電解液面的距離為10cm及以上時,應按下列情況補充電解液:
?若電解液在15℃時,相對密度大于1.215時,則應補加蒸餾水;
?在15℃,電解液的相對密度小于1.215時,則應補加電解液,不得在放電或充電終期加注電解液,而應在充電前加注。
vii.電解液應每年進行一次技術化驗,不合格者應作技術處理。
viii.經常保持蓄電池的清潔,經常檢查蓄電池的進出氣孔,保證暢通,室內通風良好。
b.蓄電池的充放電
i.蓄電池每年進行一次全容量放電,按10h放電率進行。每只蓄電池電壓低于1.8V時應停止放電。
ii.在放電期間,每小時應測量記錄蓄電池的電壓、電解液的相對密度、溫度和電流等,并計算蓄電池組放出的電量。
iii.蓄電池在定期放電完了,停止lh后,立即進行充電。充電開始應用蓄電池經常充電的第一階段充電電流,當蓄電池有明顯氣泡出現1h后,應改用第二階段充電電流,直至充電結束。
ⅳ.具備下列條件則認為蓄電池已經充足電,可停止充電:
?正負極板已強烈冒出氣泡;
?蓄電池電壓上升至2.5~2.7V,在此范圍內2~3h不變;
?電解液的相對密度2~3h不變,并達到規定數值。
v.蓄電池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但在發生下列情況時,也必須進行均衡充電:
?蓄電池在完全放電以后,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充電,停放時間1~2天及以上;
?蓄電池停放一個月以上未使用;
?蓄電池放電電壓在規定的放電終止電壓值以下;
?長期放電電流過大。
ⅵ.個別蓄電池有下列情況時,應對其進行充電:
?電池電壓降低、電解液相對密度減小;
?電解液有不純物落入;
?將極板取出檢查,或抽出電池內的沉淀物以后。
vii.蓄電池組除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外,還應對調整電池每月進行一次充電,以防調整電池極板硫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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