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帶電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管理
第14條各網局(省局)應建立帶電作業培訓中心,配備模擬設備和場地,有計劃地對全網(省)帶電作業人員分期分批進行輪訓,以逐步提高他們的技術素質。
第15條根據網局(省局)安排,各基層單位帶電作業專責人協助教育科編制本單位的年度培訓計劃,并認真執行。
第16條帶電作業新人員*的培訓
對新參加帶電作業人員,要指派帶電作業經驗豐富的技術人員和技工向他們逐條講解《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帶電作業部分、《帶電作業現場操作規程》,并組織他們學習電工基礎和帶電作業基本知識,絕緣材料性能,常用工具的構造、規格、性能、用途、使用范圍和操作方法。
上述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后,還需經過模擬實際操作訓練(運行設備上操作考核,只有全部符合要求,才能發給合格證和附錄一,略),參加經批準的帶電作業項目操作。
*所謂帶電作業新人員,系指由線路工改為帶電作業工或從技工學校新分配的人員,而不是指未轉正的學徒工。
第17條帶電作業人員的日常培訓
帶電作業的日常培訓,每月應不少于4小時。學習內容包括:帶電作業基本知識和規程制度;實際操作練習;技術問答和考問講解;復雜項目作業前的技術交底以及事故實例學習等。
第18條工作負責人(包括監護人,下同)的培訓
工作負責人是帶電作業現場操作的組織者,安全措施的實施者,責任重大,因此,除一般帶電作業的培訓外,還需進行工作負責人的專門培訓。培訓內容為:工作負責人的組織能力;處理作業中的意外情況的應變能力和理論知識,以不斷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
第19條
帶電作業人員的考核(包括規程考試和基本知識的考試)。每年不少于一次。考試前一周,應通知被考人。考試成績應登記在帶電作業合格證內。考試成績不合格者,應在半個月內補考,仍不及格者,收回合格證,并按有關規定扣發獎金,直到考試合格為止。
第20條帶電作業人員的管理
1.帶電作業是在不停電的設備上進行的特殊作業,要求作業人員具有一定的技術水平和專業知識,因此,人員的配備應從電力技校、中專畢業生或三級及以上的線路工中選擇,學徒工不允許參加帶電作業。
2.帶電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人員變動應征求本單位帶電作業負責人意見,并經總工程師批準。
3.帶電作業人員脫離帶電作業三個月以上者,應重新進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帶電作業部分考試,并履行批準手續。
4.帶電作業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票簽發人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條件和程序審批。
第三章帶電作業項目管理與計劃實施
第21條常規項目的管理
常規項目系指操作簡單,使用常用工具進行經常性作業的項目,如更換絕緣子,斷、接引等。各基層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列出常規帶電作業項目。
常規項目必須編制相應的現場操作規程,由基層單位帶電作業專責人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執行。
第22條新項目的管理
新項目系指本單位以往未進行過的帶電作業項目,帶電作業新項目必須編制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現場模擬操作,確認安全可靠,經本單位帶電作業專責人審查,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到帶電設備上應用。
新項目轉為常規項目前,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取得技術鑒定書(附錄二,略)。技術鑒定小組由基層單位帶電作業專責人、生技科、安監科有關人員和有經驗的帶電作業人員組成,在總工程師主持下進行。
技術鑒定應準備下列資料:
1.新工具組裝圖及機械、電氣試驗報告;
2.新項目或新工具研制總結;
3.現場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23條科研項目的管理
科研項目系指難度大而復雜需要進行研究試驗的帶電作業新項目。
帶電作業科研項目,由各基層單位科技管理部門,根據生產需要,確定課題,組織力量攻關。經試驗和試用確認成功后,由課題承擔單位準備好研制報告、試驗報告、現場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試操作和試用報告等資料,申請技術鑒定。
科研項目的技術鑒定,由下達課題單位主持,參加人選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
科研項目通過鑒定后并經總工程師批準,才能逐步推廣應用。
第24條帶電作業處理緊急缺陷或事故搶修,應符合批準的帶電作業項目,否則,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制訂可靠的安全措施,經總工程師批準的方可進行。
第25條各基層單位帶電作業專責人應根據生產需要,于年底編制出次年帶電作業計劃,經總工程師批準后下達執行。
第26條各基層單位的車間與帶電作業班組應有月、季帶電作業計劃,以保證年帶電作業計劃的實施。
計劃變動時,應申明理由,辦理變更手續。計劃完成后,車間的專、兼職人員應及時統計、分析和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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