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道部文件接觸網安全工作規程(摘錄)鐵運[1999]102號
第三章 作業制度作業分類
第13條 接觸網的檢修作業分為三種:一、停電作業——在接觸網停電設備上進行的作業。二、帶電作業——在接觸網帶電設備上進行的作業。三、遠離作業——在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附近的設備上進行的作業。
工作票
第14條 工作票是在接觸網上進行作業的書面依據,要字跡清楚、正確,不得涂改和用鉛筆書寫。工作票填寫1式2份,1份由發票人保管,1份交給工作領導人。事故搶修和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作業時可以不開工作票,但必須有供電調度命令。
第15條 根據作業性質的不同,工作票分為三種:一、接觸網第一種工作票(格式見附錄3),用于停電作業。二、接觸網第二種工作票(格式見附錄4),用于帶電作業。三、接觸網第三種工作票(格式見附錄5),用于遠離作業,即距帶電部分1m及其以外的高空作業和較復雜的地面作業(如安裝或更換火花間隙和地線、檢修回流線、開挖和爆破支柱基坑等)。
第16條 發票人一般應在工作前1天將工作票交給工作領導人,使之有足夠的時間熟悉工作票中內容及做好準備工作。
第17條 工作領導人對工作票內容有不同意見時,要向發票人及時提出,經過認真分析,確認正確無誤,方準作業。
第18條 每次開工前,工作領導人要向作業組全體成員宣講工作票內容,布置安全措施。作業結束后,工作領導人要將工作票(附相應的命令票)交給工區統一保管,時間不少于3個月。
第19條 工作票的有效期不得超過6個工作日。一般帶電作業中如包括特殊帶電作業須另開工作票。
第20條 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組成員,一般不應更換;若必須更換時,應經發票人同意,若發票人不在,可經工作領導人同意,但工作領導人更換時仍須經發票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簽字。
第21條 1個工作領導人,同時只能接受1張工作票。1張工作票只能發給1個工作領導人。
第22條 對較簡單的地面作業可以不開工作票(如支柱培土、清掃基礎帽等),由有關負責人向工作領導人布置任務,說明作業的時間、內容、安全措施,并記入值班日志中。
作業人員的職責
第23條 停電和一般帶電作業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領導人,須由安全等級不低于四級的人員擔當;特殊帶電作業的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領導人須由安全等級不低于五級的人員擔當。同一張工作票的簽發人和工作領導人必須由2人分別擔當。
第24條 工作票簽發人在安排工作時,要做好下列事項:一、所安排的作業項目是必要和可能的。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正確和完備的。三、所配備的工作領導人和作業組成員的人數和條件符合規定。
第25條 工作領導人要做好下列事項:一、作業地點、時間、作業組成員等均應符合工作票提出的要求。二、作業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而完備。三、時刻在場監督作業組成員的作業安全,如果必須短時離開作業地點時,要指定臨時代理人,其安全等級不低于第23條的規定,否則停止作業,并將人員和機具撤至安全地帶。
第26條 作業組成員要服從工作領導人的指揮、調動,遵章守紀;對不安全和有疑問的命令,要果斷及時地提出,堅持安全作業。
第四章 高空作業登梯作業
第32條 接觸網作業用的車梯和梯子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結實、輕便、穩固。二、在有軌道電路的區段上,對車梯的車輪必須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三、按附錄10的規定進行試驗。
第33條 用車梯進行作業時,應指定車梯負責人,工作臺上的人員不得超過2名;所用的零件、工具等均不得放置在工作臺臺面上。
第34條 作業中推動車梯應服從工作臺上人員的指揮。當車上有人時,推動車梯的速度不得超過5km/h,并不得發生沖擊和急劇起、停車。臺上人員和車梯負責人要呼喚應答,配合妥當。
第35條 工作領導人和推車人員,要時刻注意和保持車梯的穩定狀態,當車梯在曲線上或遇刮大風時,對車梯要采取防止傾倒的措施。當車梯在大坡道上時,要采取防止滑移的措施。當車梯放在道床、路肩上,或作業人員超出工作臺范圍時,作業人員要將安全帶系在接觸網上,不得系在車梯工作臺框架上。車梯在地面上推動時,工作臺上不得有人停留。
第36條 為避讓列車需將車梯暫時移至建筑限界以外時,要采取防止車梯傾倒的措施。當作業結束,車梯需要就地存放時,須穩固在建筑限界以外不影響了望信號的地方。
第37條 當用梯子作業時,作業人員要先檢查梯子是否牢靠;要有專人扶梯,梯腳要放穩固,嚴防滑移;梯子上只準有1人作業(硬梯比照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停電作業命令程序
第41條 每個作業組在停電作業前由工作領導人或指定1名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的作業組成員作為要令人員,向供電調度申請停電。幾個作業組同時作業時,每1個作業組必須分別設置安全措施,分別向供電調度申請停電。在申請的同時,要說明停電作業的范圍、內容、時間和安全措施等。
第42條 供電調度員在發布停電作業命令前,要做好下列工作:一、將所有的停電作業申請進行綜合安排,審查作業內容和安全措施,確定停電的區段。二、通過列車調度辦理停電作業封鎖線路的手續,對可能通過受電弓導通電流的分段部位采取封閉措施,防止從各方面來電的可能。三、確認斷開有關饋電線斷路器及接觸網開關,作業區段的接觸網已經停電,方可發布停電作業命令。供電調度員發布停電作業命令時,受令人認真復誦,經確認無誤后,方可給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在發、受停電命令時,發令人要將命令內容等記入“作業命令記錄”中,受令人要填寫“接觸網停電作業命令票”(格式分別見附表1和附表6)。
作業結束
第48條 工作票中規定的作業任務完成后,由工作領導人確認具備送電、行車條件;將作業人員、機具、材料撤至安全地帶,拆除接地線;宣布作業結束,通知要令人向供電調度請求消除停電作業命令。幾個作業組同時作業時,要分別向供電調度請求消除停電作業命令。供電調度員經了解確認完全達到送電、行車條件后,給予消除停電作業命令的時間,雙方均按規定作好記錄,整個停電作業方告結束。
第49條 供電調度員在送電時須按下列順序進行:一、確認整個供電臂所有的作業組均已消除停電作業命令。二、按照規定進行倒閘作業。三、通知列車調度員接觸網已送電,可以開行列車。
第七章 倒閘作業
第70條 凡接觸網及電力作業人員進行隔離開關、負荷開關倒閘時,必須有調度的命令;對車站、機務段或路外廠礦等單位有權操作的隔離開關,在向供電調度申請倒閘命令之前,要令人向該站、段、廠、礦等單位主管負責人辦理倒閘手續。從事隔離開關倒閘作業人員,其安全等級不得低于三級。
第71條 在申請倒閘命令時,先由操作人向供電調度提出申請,供電調度員審查后,發布倒閘命令;操作人員受令復誦,供電調度員確認無誤后,方可給命令編號和批準時間;每次倒閘作業,發令人要將命令內容等記入“倒閘操作命令記錄”(格式見附錄8)。
第72條 倒閘人員接到倒閘命令后,要迅速進行倒閘。倒閘時操作人必須戴好安全帽和絕緣手套(絕緣手套的試驗標準見附錄11),操作要準確迅速,一次開閉到底,中途不得停留和發生沖擊。
第73條 倒閘作業完成后,操作人要立即填寫“隔離開關倒閘完成報告單”(格式見附錄9);供電調度員要及時發布完成時間和編號并記入“倒閘操作命令記錄”(格式見附表2)中,至此倒閘作業方告結束。
第74條 遇有危及人身或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可以不經供電調度批準,先行斷開斷路器或有條件斷開的負荷開關、隔離開關,并立即報告供電調度;但再閉合時必須有供電調度員的命令。
第75條 嚴禁帶負荷進行隔離開關倒閘作業。隔離開關可以開、合不超過10km(延長公里)線路的空載電流。超過這個數值時,應經過試驗,由鐵路局批準。
第76條 對帶接地閘刀的隔離開關,應經常處于閉合狀態。因工作需要斷開時,當工作完畢須及時閉合。主閘刀和接地閘刀分別操作的隔離開關,其斷開、閉合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一、閉合時要先斷開接地閘刀,后閉合主閘刀。二、斷開時要先斷開主閘刀,后閉合接地閘刀。
第77條 各隔離開關的傳動機構必須鎖住,鑰匙存放固定地點,專人保管并有標簽注明開關號碼。相鄰支柱的隔離開關及同一根支柱上的各臺隔離開關,其鑰匙不得相互通用。
第78條 電動隔離開關、負荷開關的倒閘作業具體辦法,由鐵路局制定。
第八章 作業區的防護
第79條 在停電的線路上進行接觸網檢修作業可能影響列車正常運行時,除對有關的區間、車站辦理封鎖手續外,還要對作業區采取防護措施。
第80條 利用列車運行的空隙時間進行作業有可能影響列車正常運行時,除按第79條的規定采取防護外,為隨時掌握列車運行情況,及時通知作業組,使之適時避讓列車,應按下列要求設置坐臺防護人員:一、區間作業時,設在能控制列車運行的相鄰車站的運轉室(或信號樓)。二、車站作業時,設在該站運轉室(或信號樓)。
第81條 防護人員在執行任務時,要思想集中,堅守崗位,履行職責;要認真、及時、準確地進行聯系和顯示各種信號。一旦中斷聯系,須立即通知工作領導人,必要時停止作業。防護人員的安全等級不低于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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