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禁在易燃品儲存區域明火作業。
2、使用易燃品蒸餾或升華作業時,應注意;
2.1應采用水(油)浴器,電熱板或電砂浴加熱,不準用明火加熱;
2.2試驗儀器應嚴密;
2.3蒸餾裝置下面,應設置金屬淺盤;
2.4工作地點應通風良好,嚴禁放置可燃性物料;
2.5工作時應佩戴防護目鏡。
3、實驗室存放易燃物總量不許超過三公斤,單類易燃物不得超過一公斤。隨用隨取,嚴格領取、回收;
4、遇水易燃物(如黃磷、過氧化鈉、金屬鈉、鉀等),禁止丟入廢液桶內。
5、發生著火事故,應立即撤除一切熱源,關閉煤氣和電門,用砂子或石棉布覆蓋失火地點或使用二氧化碳等滅火器滅火。易燃化學物品嚴禁使用水滅火。
6、應經常檢查消防設施。
7、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存放在密閉的容器中。
8、易燃物包括:醇類;醚類;丙銅;苯;甲苯;酚;汽油;二硫化碳;磷;過氧化鈉;金屬鉀、鈉、鎂等;。
9、蒸餾提純或蒸餾實驗,明火加熱作業時,每次蒸餾物的數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應制定防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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