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適用范圍的氣瓶,在充裝介質前必須經專人進行檢查。
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氣瓶嚴禁充裝:
1) 未經國家批準的氣瓶制造廠生產的國產氣瓶。
2) 上級勞動部門或氣瓶制造廠文件規定報廢的氣瓶。
3) 原始標志不清而又無資料可查的氣瓶。
4) 經檢驗單位廢或報廢的氣瓶
3. 有下列之一的氣瓶,未經處理合格,嚴禁充裝:
1) 添色、字樣與所充裝的氣體不符或添色字樣脫落、不易識別氣瓶種類的。
2) 未判明充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沒有按規定留有余氣壓的。
3) 瓶閥歪斜,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規定的。
4) 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5) 超過檢驗期限的。
6) 瓶體或瓶閥經外觀檢查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使用的。
7) 瓶閥、瓶體及安全附件沾染油脂或污物的。
8) 被燒傷或帶有設計外附加物的。
9) 有擁護自行拆卸,修配情況及痕跡的。
10) 瓶體未按規定標寫所屬單位名稱或寫不清的。
11) 首次使用的國產新瓶未經驗瓶并進行處理的。
12) 首次使用的國外進口新瓶未進行全面技術復驗的。
4. 根據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搬運裝卸氣瓶,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 裝卸氣瓶時,要輕裝輕卸,嚴禁用拋、滑或其它容易引起撞擊的方法進行裝卸拖鞋搬運。
2) 搬運后放置氣瓶時,須確認氣瓶已放置穩妥后,搬運人員方可離開。
3) 氣瓶從試放置時,須將氣瓶傾斜50角時,搬運人員方可放手。
4) 在氧氣廠庫房及裝卸平臺上搬運氣瓶時,應采用氣瓶立式滾動法,不準用臥式滾動法,嚴禁拖法。
5) 在氧氣廠裝卸平臺上進行搬運時,凡立式放置的氣瓶,一律放在安全區域,(平臺上白線北側為安全區)臥式放置的氣瓶,應確保氣瓶不致滾臺下。
6) 搬運后需立式放置的氣瓶應將瓶呈垂直狀放置,瓶與瓶之間不得出現傾斜依附現象。
7) 搬取立式放置的氣瓶,須確認相鄰氣瓶不會隨之帶倒時,方可搬取。
8) 卸車時須確認打開車廂板,氣瓶不會墜落時,方可打開車廂板。
9) 裝卸車現場,應留有一定的余地,以防裝卸時將附近的氣瓶碰倒。
10) 所有車輛裝車須將氣瓶擺放整齊,并不得使車輛一測偏重。
11) 不得使用電磁起重機搬運、裝卸氣瓶。
12) 氣瓶裝車時,應遵守運輸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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