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乙炔發生器使用前,首先必須對發生器的結構、安全裝置、管道、閥門等進行檢查,確定各部都已正常,才能灌水、加料。灌水要灌沒有任何油污和其他雜質的潔凈水,并按規定的量加注。裝電石必須按發生器允許的容量來裝填,不能過滿。
二、 必須按發生器說明書上的規定選用相應顆粒的電石,使電石的分解速度符合焊、割的工藝要求。在一般結構的發生器內嚴禁使用電石粉。
三、 應檢查回火防止器中的水位,待一切正常,才能打開進水閥給電石供水或通過操縱桿使電石向下移動生產乙炔。
四、 產氣后必須注意壓力表、安全閥及各處的接頭,如果壓力表讀數上升過快或壓力表指針靜止不動,均表示發生器工作不正常,這時必須立即停止發氣,待檢查排除故障后,才能重新啟動。
五、 絕對禁止發生器安置在有明火作業的區域產氣,如周圍有不可避免的明火作業區,發生器與明火的距離必須超過10m。不允許拿已經點燃的焊槍或割炬靠近發生器,嚴禁在發生器旁吸煙。
六、 在工作過程中,如果壓力超過規定值,必須立即停止發氣,檢查故障。如水溫超過70℃,必須灌水冷卻或采取其它冷卻措施,水位必須保持正常高度,如有下降,要灌水補充,并按規定及時換水。
七、 清除電石渣的工作,必須在電石完全分解后進行。
八、 發生器停用后,首先應關閉進水閥或將電石籃提到最高位置,使乙炔停止發生后,再關閉出炔管閥門,停止向作業現場供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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