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性質相互抵觸及著火后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應分室存放。自燃物品、氧化劑、易燃固體、易燃液體、腐蝕物品等應分類分室存放,定期檢查。發現分解變質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進行鑒定處理。
2、發放化學危險物品時,不得使易燃物品互相摩擦、撞擊、破壞包裝或泄出。
3、嚴禁無產品標志,包裝不嚴密或破壞的化學危險物品入庫。
4、禁止將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儲存在木板房或席棚內。
5、對于易燃和可燃液體應按閃點分類存放保管,閃點低于45℃的易燃溶劑儲存室溫不得超過35℃。
6、庫內不準進行開包、開桶等作業。禁止在油庫內進行調漆作業。
7、正確使用庫內配備的滅火、急救設施。比水輕的易燃溶劑、過氧化物著火后不準用水撲救。金屬鉀、鈉等遇水燃燒物品著火后不準用水、泡沫或酸滅火器撲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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