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編制目的
為了使爆破工程施工處于受控狀態,使其符合技術規范及合同要求,特制定本安全專項施工方案。
2?爆破安全管理規定內容
2.1?一般規定
2.1.1?從事爆破作業的人員(指從事爆破設計、管理、操作、運輸、押運的人員)必須由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相關有效證件的人員擔任,嚴禁無證上崗。
2.1.2?爆破器材的申購、運輸、貯存保管和使用,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執行。
2.1.3?承擔爆破作業任務的爆破隊必須建立爆破器材領發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培訓制度以及爆破技術措施的審批制度。
2.2?爆破器材的管理
2.2.1?爆破器材的申購、領用
工程技術部根據施工進度計劃,編制每月的爆破器材需用量計劃,交給物資設備部辦理申購手續。爆破隊負責到火工材料倉庫領取所需爆破器材,領用時必須堅持用多少領多少的原則。
2.2.2?爆破器材的裝卸
2.2.2.1?裝卸:由民爆公司負責爆破器材的配送環節裝卸,項目部負責各工點的爆破器材裝卸。
2.2.2.2?安全要求:
[1]?裝卸作業只準在白天進行,炎熱季節安排在清晨。
[2]?搬運時,禁止沖擊、拉拖、翻滾和投擲裝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時不準在上面踩、踏;雷管與炸藥不準在同一車廂或同一地點裝卸。
[3]?人力裝卸和搬運爆破器材,限定每人一次負重25-30Kg,搬運者前后不得少于3m。
[4]?在雷雨期間禁止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
2.2.3?爆破器材的運輸
2.2.3.1?運輸:由爆破隊負責實施
2.2.3.2?安全要求
[1]?運輸爆破器材時必須有押運人員押送,并按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吸煙和攜帶發火物品;
[2]?運送爆破器材禁止使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摩托車和自行車;
[3]?運送炸藥雷管時,裝車高度要低于車廂10cm,車廂底部應鋪設軟墊,同一車上也不得混裝兩類不同性質的爆破器材;
[4]?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嚴禁在運輸途中加油或修理,非押運人員嚴禁搭乘裝有爆破器材的車輛。
2.2.4?爆破器材的貯存、清退
2.2.4.1?貯存:施工現場不允許設庫房儲存爆破器材;
爆破器材存放管理規定
[1]?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碼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應小于1.3米;
[2]?在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疊放;
[3]?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間的距離不得小于4厘米;架寬不得超過兩箱(袋)的寬度;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得小于20厘米;
[4]?堆放導爆索貨架(堆)的高度不得超過1.6米;
[5]?庫房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6]?庫房內嚴禁煙火;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7]?庫區應選派3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看守員應配備必要的自衛防護器械,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8]?庫區的消防、通訊設施、報警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測試)一次,并認真做好檢查(測試)記錄;
[9]?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里進行,嚴禁在庫房內開箱、發放;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在專設的發放間內進行;
[10]?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濕度和溫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現爆破器材有異常現象時,應及時上報處理;
2.2.4.2?清退:對過期失效、變質或每次爆破作業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均由爆破隊負責到項目部火工材料倉庫辦理清退手續。
[1]?對新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做性能檢測;
[2]?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帳冊、三聯式領料單和退料單制度,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3]?失效、變質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準隨意丟棄或掩埋。應認真清點登記,由物資部門提出報廢申請,連同報廢清單、實施方案一起上報,經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公安部門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銷毀時,應有施工單位和公安等部門人員在場監督,并作好現場銷毀記錄。
2.3?爆破作業的設計、審批、交底
2.3.1?爆破設計
2.3.1.1?爆破作業必須以設計為依據,禁止無設計進行裝藥爆破。
2.3.1.2?爆破設計、施工技術方案、安全技術措施由技術部負責完成。
2.3.2?審批
工程部將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完成后,交部門技術負責人審核、報總工審批簽發、實施,審批后的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交由辦公室復印轉發給爆破隊、安全環保部、施工處各一份,爆破實施完畢后,原件交由工程部存檔,作為竣工資料。
2.3.3?交底
2.3.3.1?爆破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實行項目部總工(或工程部)指導下的層層交底制度,交底程序及內容按項目部施工技術交底控制程序執行,并做好層層交底記錄。
2.3.3.2?根據技術要求及控制重點,作業前由爆破隊技術負責人對全體作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不交底不得進行裝藥爆破。
2.4?爆破施工安全管理
2.4.1?安全管理原則
2.4.1.1?堅持“誰施工、誰負責,誰裝藥、誰負責”的原則;
2.4.1.2?貫徹“安全一票否決”的工作制度。
2.4.2?作業原則
由爆破隊班組質檢員對所需爆破部位的鉆孔質量進行實測驗收,隊質檢員進行復檢、質保部質檢員進行抽查檢驗,符合審批后的爆破設計時,共同在質檢記錄上簽字。
不符合作業書時,不予簽字,由爆破隊作返工處理直至達到設計要求。
2.4.3?爆破區域管理
爆破隊、施工處現場值班人員負責現場人員、設備的撤離,內容包括爆破區內設施、設備的撤離:
2.4.3.1?起爆方向: 大型設備須撤離炮區120米以外,其他設備撤離200米,重要設備、設施至少撤離至250米以外;
2.4.3.2?其他方向:大型設備須撤離炮區50米以外,其他設備撤離150米,重要設備、設施至少撤離至200米以外。
2.4.3.3?施工處負責協調爆破作業區內其他作業單位的人員、設備的撤離工作。
2.4.3.4?高邊坡及其他危險部位實施爆破作業時,必須設置安全哨,以防高邊坡滾石,混裝車司機必須了解道路狀況后方能行駛;安全哨由爆破隊負責落實。
2.4.4?裝藥管理
爆破作業時,由爆破隊現場負責人擔任爆破現場指揮員,在場指揮裝藥作業。
2.4.4.1?裝藥前應對隧道掌子面、樁基底和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
2.4.4.2?大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測資料校核修正,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2.4.4.3?使用木質炮棍裝藥;
2.4.4.4?裝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2.4.4.5?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應采用銅或木制長桿處理;
2.4.4.6?禁止煙火;
2.4.4.7?禁止用明火照明;
2.4.4.8?堵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裝藥后必須保證堵塞質量,硐室、深孔或淺眼爆破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2]?禁止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3]?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4]?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5]?禁止在深孔裝入起爆藥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2.4.5?安全警戒
2.4.5.1?爆破工作必須各作業隊長指定的施工員或工班長負責指揮。確定的危險區邊界應有明顯的標志,警戒區四周必須派設警戒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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