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術交底內容:
1.?????? 一般規定
(1)基礎驗收前應查驗地基,確認無擾動、工程地質條件符合設計要求,并形成文件。返現地基土質與設計不符或有墓室、洞穴等現象時,應建議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采取處理措施。
(2)施工場地應平整、堅實,地面排水應保持暢通,地基承載力和作業空間應滿足施工機械安全操作需要。
(3)在基坑內運輸或行走應走專用車道。
(4)上下基坑,必須走安全梯或土坡道、斜道。嚴禁攀登支護結構。
(5)檢測、施工機械設備應完好,安裝應穩固,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電氣接線與拆卸必須由電工負責,并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的有關規定。
(6)地基檢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地基檢測應根據檢測設備、方法和環境情況編制專項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2)機械作業,必須選派專人負責指揮,并統一聯系信號。
?3)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站在安全處,禁止在起吊和作業的機械下穿行和停留。
?4)施工完成后,應經檢查、驗收,確認質量合格并形成文件,方可進入下一工序施工。
(8)高處作業應搭設作業平臺。
(9)施工中使用起重機吊裝應遵守上述4.3.3起重機械安全技術交底的有關規定。
2.地基處理
(1)石灰土和砂石處理地基應遵守下列規定:
?1)石灰土處理地基施工應符合國家、地方的環保規定。
?2)石灰土宜采取集中攪拌。
?3)石灰土宜采用袋裝磨細生石灰。
?4)作業人員應按規定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5)炎熱天氣宜早晚作業。
?6)需消解的生石灰應堆放于遠離居民區、莊稼和易燃物的空曠場地,不得堆放在道路上。
?7)消解、篩石灰和攪拌石灰土,人應背向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在灰堆內消解石灰作業,腳下必須墊木塊;
?②灰堆內插水管時,嚴禁將噴水管口對向人;
?③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時邊投料、邊翻拌,人員不得觸及正在消解的石灰。
?8)運輸灰土時,應采取防止粉塵飛揚的環保措施。
(2)強夯夯實地基,應遵守下列規定:
?1)施工前應查明施工范圍內的地下管線等構筑物的種類、位置和標高。在地下管線等構筑物及其附近不得進行強夯施工。
?2)施工前,應根據地基設計要求和工程地質情況進行施工設計,確定強夯等級、施工工藝參數,選擇強夯機械,規定效果檢驗方法,采用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嚴禁機械在架空線路下方及其附近作業。在電力架空線路一側作業時,應遵守下表4-8的規定。
?4)在基坑底部進行夯擊作業,應設專人對坑壁穩定性進行檢查或測量,確認安全。
?5)當強夯機械施工所產生的振動對鄰近建(構)筑物和設備、地下管線等地下設施產生有害影響時,應設監測點,并采取防振或隔振措施,確認安全。
表4-8?????????? ??????挖掘機、起重機、樁工機械(含吊物、載物)
?????????????????????? ????與電力架空線路的最小距離
?
電力架空線路(kv) | 1 | 1~15 | 20~40 | 60~110 | 220 |
距離 (m) | 垂直方向 | 1.5 | 3.0 | 4.0 | 5.0 | 6.0 |
水平方向 | 1.0 | 1.5 | 2.0 | 4.0 | 6.0 |
?6)強夯施工應由主管施工技術人員主持,夯機作業必須由信號工指揮。
?7)現場應劃定作業區,非作業人員嚴禁入內。
?8)夯擊作業應按施工設計規定的落距、夯擊遍數和夯擊路線進行。
?9)采用履帶式起重機或門式起重機進行夯實作業時,起重機的起重能力:當直接用鋼絲繩懸吊夯錘時,應大于夯錘質量的3倍,當采用能脫落夯錘的吊鉤時,應大于夯錘質量的1.5倍。
10)夯擊的作業場地必須平整,門架底座應與夯機著地部位保持水平,如下沉超過10cm,應重新墊高。
11)現場組拼、拆卸強夯機械應由專人指揮。
12)強夯機械的門架、橫梁、脫鉤器等主要結構和部件的材料和制作質量,應經過嚴格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向起重機操作工發出起吊信號。
13)履帶式起重機在工作狀態時,起臂桿仰角應置于70°。
14)梯形門架支腿不得前后錯位,門架在未支穩墊實前,不得提錘。
15)使用起重機起吊夯錘前,指揮人員必須檢查現場,確認無人和機械等物,具備作業條件后,方可向起重機操作工發出起吊信號。
16)夯錘落下后在吊鉤未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前,操作人員不得提前下洼掛鉤,從坑中提錘時,嚴禁掛鉤人員站在錘上隨錘提升。
17)夯錘自由下落至地面停穩,吊鉤降至夯錘吊環附近后,指揮人員方可向測量、掛鉤等人員發出進入作業點測量、掛鉤等作業的信號。起重機操作工必須按指揮人員的信號操作,嚴禁擅自行動。
18)夯錘上升接近規定高度時,必須注視自動脫鉤器,發現脫鉤失效時, 必須立即制動,進行處理。
19)變換夯位后提升夯錘前,應重新檢查門架支腿,確認穩固可靠,再將錘提升10~30cm,檢查整機的穩定性,確認可靠后,方可作業。
20)夯錘留置的通氣孔堵塞時,應隨時清理。嚴禁在起吊錘下清孔。
21)夯坑內有積水或因粘土產生的錘底吸附力增大時,應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強行提錘。
22)轉移夯點時,夯錘應由輔助機械協助轉移,門架隨夯機移動時,支腿離地高度不得超過50cm。
23)作業后,應將夯錘下降放實在地面上。非作業時,嚴禁將錘懸掛在空中。
24)現場進行效果檢驗作業時,應由專人指揮,按施工方案規定的程序進行,并執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3)采用預壓法處理地基應遵守下列規定:
?1)采用土或砂石等材料預壓加載時,堆運土或砂石作業應遵守上述4.7.1土方工程安全技術交底的有關規定。
2)采用降水預壓法,井點施工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井點管、干管、機、泵接頭安裝應嚴密。真空度應滿足降水要求;濾管的頂部高程應在設計動水位以下且不得小于50cm;
②降水過程中,應按技術要求觀測其真空度和井水位,發現異常應及時采取技術措施,保持正常降水;
③多層井點拆除,必須自底層開始逐層向上進行。當拆除下層井點時,上層井點不得中斷抽水;
④拔除井點管時應先試扒,確認松動后,方可將井管抽出,不得強拔、斜拔。
(4)采用注漿加固地基應遵守下列規定:
?1)加固漿液的原材料、配比和控制壓力等,應根據土質情況、施工工藝要求,通過試驗確定。加固漿液、漿液與土壤作用形成的固結體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定。
?2)注漿機械的選擇、漿液配方和注漿的方法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
?3)作業前,必須了解漿液原材料技術性能和配置工藝,當使用材料和配置過程中逸出物質有損于人體健康時,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規定勞動保護方法和防護技術措施。
?4)鉆孔、注漿機械操作工和漿液配置人員上崗前,應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經考核合格。
?5)主將設備應完好,安裝穩固;注漿設備和其管道的連接部分應能承受注漿時的壓力。防護裝置應齊全、有效;電氣接線應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的有關規定。施工前,應經試運行,確認安全。
?6)注漿前,孔口處的孔壁和注漿管間的空隙應用粘土或水泥砂漿封堵嚴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