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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先行登記保存決定書
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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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本部門決定對你(單位)下列物品作為證據以 方式,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進行登記保存。
登記保存的證據清單如下:
以上證據在保存的期限內應當妥為保管,未經本機關同意,不得銷毀或轉移。
當事人簽收: 衛生行政部門名稱并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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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本決定書一式二聯,第一聯留存執法案卷,第二聯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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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協查函
整改復查意見書
重大案件督辦通知書
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同意分期(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
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