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一些地方發生生產事故后,有些政府或主管部門采取各種必要、有效和可行的措施進行補救本無可厚非,但其做法往往是對當地出事故的行業來個“全部停產整頓”或“統統關閉”,頗有“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之嫌。隨著《安全生產法》的施行,此類問題將有望得到解決。
按照國際通行的安全生產原理,任何生產都不可能是絕對沒有風險的,只是風險的大小不同罷了。《安全生產法》就是要確保生產事故的最小化。分析事故、災難之所以再三發生的深層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政府部門在安全生產基本規則的制定和具體規則的執行上存在問題,即無法可依;二是當前社會轉型時期的某些政府公共部門行為自利化,造成一些地方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或部門規定層層消解,即執法不嚴。《安全生產法》作為國家生產經營領域內所有單位必須遵循的基本法律,將會從根本上杜絕上述問題的產生。
一般而言,只有制定出合理的規則,才能對游戲過程中出現的犯規行為進行有效的裁判。如果事前沒有相對完善、合理的游戲規則,那么面對游戲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就只能“就事論事”地解決,而不能有效地防范類似事故的發生。
原有的有關安全生產的部門規則,在對相關行為主體的權、責、利的規定方面,存在著法律漏洞和政策真空,導致缺乏有效的“事前防范”約束機制,以及僅僅滿足于在某個具體事故發生后才采取“事后補救”措施,這是當前事故屢屢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安全生產法》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這為建立安全生產的“事前防范”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安全生產法》用將近20條的內容規定了有關各方的法律責任,意義很大。雖然目前事故難免,但作為公共利益代表的政府并不是無所作為,而應更加開拓進取和大有作為。首先,需要對政府部門進行有效的制度化激勵、約束和監督;其次,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使得觸犯安全生產法規的行為有法律制裁預期(即“事前防范”),在實際操作中,堅決做到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即“事后懲罰”)。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將事故降到最小、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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