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李毅中日前稱,已頒布實施兩年多的《安全生產法》,在執行中遭遇了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
自200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安全生產法》以來,以這部法律為中心,我國形成了一整套和安全生產相關的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據粗略統計,全國人大所立的與安全有關的法有10多部,國務院制定的各種條例達50多部。此外,國務院還發布了30多個加強安全生產的通知,各部委的規章有100多個。用李毅中的話說,“這些法律法規,加起來,一寸厚的裝訂本有3大本。”然而,為什么上百個法律法規都管不住“官煤勾結”,管不住“安全生產事故頻發”。
這也應了這么一句話,法律是灰色的,而現實之樹常青。社會紛繁復雜,法律僅僅只是一件工具,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告訴我們,它無法在一切問題上都做到天衣無縫、縝密周延。法律的工具性必須經由大量的人力、物力來執行,有一名言說得好 “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然而,許多地方政府的領導人卻認為《安全生產法》抬高了市場準入,影響了當地的招商引資。在這樣的地方保護主義下,執法和監管力量的缺席,直接導致了企業無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就業人員安全意識的淡薄,長此以往,“事故”如何不頻發。
說白了,這其實就是一種典型的“制度形式主義”。一方面,制度在不斷健全,專業機構業已建立,可以說對“安全生產”在法理上、條文上有著完整的建制;然而另一方面,制度與實際的背離,理論與實際的脫節,使得制度在運行中往往被架空。既然在社會運轉中,制度的運行被形式化了,自然就需要其他“替代品”來代替制度的實際功能,這就給“潛規則”的運行創造了發育的土壤和成長的空間。
不論是當地官員充當保護傘,還是有權者干脆直接下海,借煤炭來“發一筆財”、“狠撈一把”確實是某些地方政府和干部的一種“條件反射”。“制度在那擺著”,而真正起實際作用的卻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潛規則”。
當法律被“束之高閣”,被架空的法律制度造成的不僅僅是監督的缺席,更重要的是引發民眾的“制度信任危機”。上百個法律法規都管不住“事故頻發”,這讓立法者尷尬,更讓守法者失去守法的勇氣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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