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科學合理地考核企業安全績效,正確引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履行安全責任、環境責任、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確保實現公司年度安全目標,根據《公司績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績效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公司安全生產部牽頭負責安全績效考核工作,是生產安全指標考核的責任部門;公司綜合部、經營發展部、財務部分別是形象安全、經營安全、財務安全指標考核的責任部門。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所屬各風電廠安全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一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安全績效考核工作。
第二條 綜合部、經營發展部、財務部分別是形象安全、經營安全、財務安全指標考核的責任部門。
第三章 考核指標
第一條 安全績效考核包括生產安全、經營安全、形象安全、財務安全四部分,各部分權重比例分配執行《績效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第二條 安全績效考核指標包括否決指標、關鍵指標和控制指標。
(一)生產安全包括人身傷亡、設備事故、機組非停次數及大修全優率等指標。
(二)經營安全包括依法經營、資產損失等指標。
(三)財務安全包括資金往來、資金管理等指標。
(四)形象安全包括損害集團公司形象和聲譽的輿論、報道、節能環保、突發事件等指標。
第四章 計分規則
第一條 安全績效及其包括的生產安全、經營安全、財務安全、形象安全四部分考核均實行百分制計分規則,基準分值為100分。
第二條 計算公式
安全績效實得分=∑各部分實得分×各部分占安全績效權重比例
第三條 生產安全指標計分規則:
(一)否決指標
1.發生公司職工人身死亡事故;
2.發生負有責任的發包工程人身死亡事故;
3.發生負有責任的較大及以上非人身傷亡事故。
(二)控制指標
1.發生人身重傷事故,每次扣20分;
2.發生人身輕傷事故,每次扣10分;
3.發生直接經濟損失超過300萬元的設備、設施等事故,每次扣20分;
4.發生負有責任的其他非人身傷亡事故,每次扣10分;
5.風力發電機組發生一般設備事故,每次扣5分;
6.機組大修全優率應大于等于90%,未達標扣5分;
7.發生突發事件、安全事故、各類報表和安全信息遲報、漏報、瞞報事件,每次扣5分;
8.發生一般誤操作事故,每次扣10分;
9.發生違章作業,造成人員輕傷及一般設備事故,每次扣10分;
10.上述各項扣分累計不超過100分。
第四條 經營安全考核指標均為關鍵指標,計分規則:
(一)依法經營(滿分70分)
1.考核違規違紀情況,未出現違規違紀情況滿分(21分),出現違規違紀情況按照程度扣分,出現重大違規違紀情況得0分;
2.重大經營事項依法決策情況,投資和收購等重大經營事項完全按照內控制度執行的滿分(14分),未按照規定依法進行的得0分;
3.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情況,內控制度健全有效滿分(14分),內控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力的得0分;
4.違規對外擔保情況,不存在未經集團公司批準的對外擔保滿分(7分),出現則為得0分;
5.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情況,不存在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滿分(7分),出現重大未決訴訟和未決仲裁的得0分;
6.其他依法經營情況。經各項檢查未查出問題的滿分(7分),出現重大問題得0分。
(二)資產損失(滿分30分)
未發生資產損失得30分,發生一般資產損失得24分,發生較大資產損失得15分,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和特別重大資產損失得0分。
第五條 財務安全指標計分規則:
(一)否決指標
1.不發生失泄密事件或嚴重違規事件;
2.不發生一般財務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10000元);
3.不發生本部門財物、資金被盜事件。
(二)控制指標
1.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規、標準、規程等規章制度,制定并完善本部門的財務管理制度,制度不完善,扣10分;
2.根據公司批準的資金投入計劃、預算、指令或指示,積極落實資金來源,確保資金足額及時到位,資金不到位,扣10分;
3.監督檢查各部門資金使用情況,確保開支符合有關規定,確保安全資金不被挪用,出現違規現象,每次扣20分;
4.建立健全并組織實施公司財務內部控制管理體系,確保公司資金、會計檔案和會計信息的安全,不完善扣10分;
5.上述各項扣分累計不超過100分。
第六條 形象安全指標計分規則:
(一)否決指標
1.因自身責任被省級以上媒體或國內外有影響力的其他媒體進行負面新聞宣傳事件,對公司形象造成嚴重損害;
2.因自身責任沒有完成節能減排目標或發生環保違法違紀事件而被省級及以上政府部門通報。
(二)控制指標
1.未對社會輿論加以引導,因自身責任被任何一家中央級媒體、行業媒體或省級媒體進行負面報道,或因自身責任發生節能或環保問題被省級以下政府部門通報批評或罰款,對公司形象造成一般損害的,扣35分;
2.未建立健全形象安全管理體系的扣20分,其中,形象安全責任未落實到人、落實到崗的扣10分,形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扣10分;
3.形象安全日常工作不到位的扣10分,其中,未制訂新聞應急處理預案或預案不完善的扣5分,輿情監控和分析未按時上報的扣5分;
4.對媒體負面報道應急處理不當的扣25分,其中,報告不及時(報道出現4小時后)扣5分,啟動應急預案不及時扣5分,處理不當(負面報道出現72小時后,仍有新的負面報道出現)扣15分;
5.未正確貫徹執行公司有關指令和要求的扣10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條 釋義
資產損失劃分標準按照《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0號)及其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執行情況由安全生產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公司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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