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與社會發展,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天災)在逐漸降低,但人為因素造成的危害(人禍)確在不斷增高,若不采取積極措施,人類的生命、財產安全將受到嚴重威脅,現代社會確實處處存在風險,增強憂患意識實在十分必要。百姓一生有三求:“一生平安”、“一生健康”、“一生富裕”。其中“一生平安”是最基本的生存條件,有了“一生平安”才可能有“一生健康”和“一生富裕”。對于“一生健康”、“一生富裕”,不同人群(或言窮人、富人)有著不同的追求,但對于“一生平安”,則有著同樣的追求——保證平常(日常)安全,不要遇到飛來橫禍(天災人禍,造成非正常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希望有一個安全的生存空間——安全的生活、生產(工作、勞動)環境。
?
1.???????? 環境風險分類
從環境風險成因上分析,首先可分為天災、人禍二大類:天災如地質災害、氣象災害、海洋災害…——統稱自然災害,成因都是純粹自然因素。人禍則又可分為故意傷害和非故意傷害二大亞類:前者多為社會政治性災難,成因都含社會、政治因素;后者多為物質技術性的災難,成因都含物質、技術性因素。
從災害、災難造成危害的時間、空間尺度上分析,空間尺度可分為全球尺度、大尺度、中尺度、小尺度、微尺度多種;時間尺度可分為突發性(顯性,影響時間即事故存在時間,一般僅幾分鐘至幾小時)與漸進性(穩性,影響時間長,可達數年)災難二種,前者多以危害突發(事故)形態出現,后者多以危害累積形態出現。
具體環境災害(或災難)則是二種分類的組合,如表1所示。
表1:人類目前可能遇到的各種環境災害、災難譜分析
?
?? 尺度 成因 | 全球尺度 | 大尺度 (區域、流域) | 中尺度 (城市,開發區) | 小尺度 (街道,居民區) | 微尺度 (企業,車間,住房) |
純自然災害 | 氣候變遷 | 臺風,海嘯,大水災 | 地震,水災,暴雨 | 小水災,泥石流 | 雷電,地陷,隕石 |
社會性災難 | 國際集團糾紛, 世界大戰, 國際恐怖,販毒 | 局部戰爭,恐怖販毒 國際(省際)糾紛 | 黑社會組織的 恐怖,販毒,賣淫 | 流氓盜竊團伙組 織的犯罪活動 | 個人盜竊,縱火, 投毒,賣淫,流氓 故意殺人、傷人 |
技術性災難 | 全球性的大氣 水體污染 | 酸雨,沙漠化,水土流失 水庫大壩,大堤決口 | 城市和鄉鎮環境污染, 大規模環境污染事件 森林火災,小堤決口 | 小規模環境污染事件 車禍,毒氣大泄漏, 大爆炸,大火災,澇災 | 火災,爆炸,中毒 電擊,墜落,工傷 |
?
2.???????? 中、小尺度環境風險
分析上表列出的各種環境風險,對于絕大多數自然災害,由于人類目前可能擁有的能力還不足抗拒自然力(所謂不可抗力),還無法進行有效的全面防災(目前只有防雷、抗震、局地防澇),一般只能在災害發生后組織有限的抗災和救災。但對于社會性和技術性災難,則人類完全可以憑借社會、政治、科技手段對其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控制。當然,尺度越大、預防控制越難。對于全球性與大尺度的災難,常需國家乃至國際合作化大力氣經長時間努力才能奏效。對于中、小、微尺度的社會性和技術性災難,只要下大決心和投入必要的資金,地方政府就能對其進行有效的預防和控制。其中的關鍵是提高認識和分清責任。
中、小、微尺度的環境安全,就在廣大市民的身邊、眼前。具體可分為生活環境安全與生產(工作)環境安全二子類。生活環境安全又可細分為“衣物環境安全”(衣)、“食品環境安全”(食)、“居住環境安全”(住)、“交通環境安全”(行)、“醫療環境安全”(醫)、“旅游環境安全”(樂)、“休閑購物環境安全”(消費)…等專類;生產環境安全又可細分為“工業(化工、醫藥、農藥、礦產、冶金、電力…)生產環境安全”、“(道路、水上、空中)運輸生產環境安全”、“商貿(商貿場所、娛樂場所)生產環境安全”、“農業(種植、養殖、加工)生產環境安全”…。
要保證以上環境安全,政府必須把以上環境中存在的風險(人們不愿遇到、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識別出來,并加以科學評價,在此基礎上給出可行的預防措施。一旦事故發生還必須采取應急救援行動。平時,還需對市民進行相關知識的普及教育;對風險源的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對可能發生的災害、災難,組織有效的抗災、救災(包括預案設計和預案實施)。顯然,只有政府(包括相關主管局,如:公安、市政管理、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衛生防疫)、相關企業(特別是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如:化工廠、危險品運輸公司和醫務搶救單位)和所有市民都積極行動起來了,現代城市的環境安全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
3.???????? 環境風險(安全)責任
保障環境安全是個系統工程,首先需要明確各相關方應負的責任:
1)政府及其下屬相關主管局責任
對公眾的勞動、生活環境,負有行政管理責任。應按一定的環境安全標準,監督、管理好轄區內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經營,以及各重大公用工程、環境安全工程(如:橋梁、防洪堤壩)、重大危險源(如:危險品倉庫及運輸工具、大型壓力容器)的安全運行,確保廣大公眾的勞動、生活環境安全。平時防災,一旦出現險情,則應組織抗災、救災。災難過后,還應及時、妥善地處理好受災公眾的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和被破壞環境的恢復工作,保證社會安定和環境質量達標。任何無作為的政府機構和工作人員,因他們的過失、瀆職(無作為)造成的公眾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環境破壞,應負相應的行政、民事、刑事責任。在任何環境災難事故中政府都要肩負管理責任,包括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按責任劃定經濟賠償份額。
2)企業法人與管理層責任
對于可能造成環境災難的企業單位法人與管理層,對環境安全負有直接責任和主要責任。其經營活動應有可靠的安全保證(包括合格的安全保障設施、健全的安全規章制度、有效的安全保衛組織、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企業法人及其下屬安全管理部門應負責具體安全管理工作,因他們過失、瀆職(無作為)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應負相應民事、刑事責任。對于因自然災害或其它人為原因引發的生產技術性環境災害造成的損失,承擔無過錯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企業,則應平時做好風險預防工作,一旦風情發生,應及時界入調查、及時合理理賠(對于事故的應急掄救,從“以人為本”理念出發似乎應該先墊支、后結算)。
?3)企業員工責任
企業所有員工,平時應遵守企業相關規章制度,掌握有關火災、爆炸、中毒等環境災害事件的專門知識和應對能力,出險時按應急救援預案或臨時救災計劃,服從應急救災組織的統一指揮和調度,全力參加應急救災工作,負有一定的命令執行責任和相應法律責任。
4)事故當事人責任
任何造成社會公眾無辜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的致害人和相關企業法人、管理人員,應對此負民事賠償責任和相應刑事責任。
5)安全科技評估機構責任
具有環境風險評價和安全(衛生)評價資質的咨詢單位、評價人員和相關專家,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生產(勞動、工作)安全和環境安全的法律、法令、標準和政府相應管理條例,進行必要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采用科學的環境風險和安全(衛生)評價方法,作出符合實際、合理的環境風險和安全(衛生)評價,提出可行的有關環境風險和勞動安全(衛生)對策措施,并對報告書全部內容應負相應法律責任。
6)社會公眾責任
社會公眾負有學習、遵守與自身安全相關的環境安全法律、法規的責任,如:在道路上行走、駕車,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任何場所都要注意消防安全,預防火災的發生;遇險時則應服從警察的統一指揮。
以上責任體現在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消防法、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產法、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民法通則…等)中。
?
4.???????? 環境安全管理
明確了環境安全責任,在環境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基礎上,就可對環境安全進行討論。顯然,環境安全管理屬公共安全管理,但其重點不是社會治安,而是針對那些物質技術性事故引起的人為環境災難(即表一所指的技術性災難)。
進入
21世紀以來,我國的非正常死亡人數每年都在13萬以上(死亡率超過10-4/年·人),其中大多數是人禍而非天災。人禍中的社會政治性的刑事犯罪又在少數,大多數是生產、生活環境中的物質技術性事故造成的死傷——例如交通安全事故、生產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醫療安全事故…,致使我國的非正常傷亡率遠大于國際公認的可接受安全標準(大型人群為10-6/年·人)和發達國家目前的水平,我國公民(特別是廣大弱勢群體)目前正處于高風險的生產、生活環境之中。正如溫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的“社會發展中的問題突出”,必須“積極發展社會事業和建設和諧社會”。其中特別提到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和“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減少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如何落實溫總理提出的上述任務?本文認為應該加強環境風險管理、特別是城市環境風險管理工作,增加城市環境安全程度,促使發生在廣大群眾眼前、身邊(日常生活、生產環境)的非正常傷亡比率盡快降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