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啟動過程中,最先易產生各種事故。據統計,鍋爐事故約有半數是在啟動過程中發生的,因而對鍋爐啟動必須認真組織。此外,還應做好停爐和正常運行的安全管理。
鍋爐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大致可分為3類:(1)爆炸事故。鍋爐的主要承壓部件—鍋筒、集箱、爐膽、管板等發生的破裂爆炸事故。這種事故常導致設備、廠房損壞和人身傷亡,造成重大損失。(2)重大事故。鍋爐無法維持正常運行而被迫停爐的事故。這類事故常造成設備損壞和人身傷亡,并使鍋爐被迫停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3)一般事故。
a.鍋爐爆炸事故
它包括超壓爆炸、缺陷導致的爆炸和嚴重缺水導致的爆炸等幾種情況。
b.水位異常
水位異常事故主要指缺水和滿水事故。缺水事故是最常見的事故,處理不當和不及時,會燒壞鍋爐甚至發生爆炸。針對造成水位異常的原因,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
c.汽水共騰與水擊
汽水共騰是指蒸發表面汽水共同升起,產生大量泡沫并上下波動翻騰的現象。防止產生汽水共騰的具體方法是:降低負荷;全部開啟連續排污閥;降低鍋水含鹽量;適當增加下部排污量;增加給水,不斷更新鍋水等。
d.煙道尾部二次燃燒
燃料燃燒不完全時,部分可燃物隨煙氣進入煙道尾部,積存于煙道內,發生著火燃燒。防止方法是改善鍋爐燃燒狀況,提高燃燒效率;定期清除煙道內積灰或油垢;保持防爆門良好等。
3 氣瓶與槽車
氣瓶與槽車也是壓力容器。但它們是移動式壓力容器,有其特殊要求。除遵守《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同時還應分別遵循《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液化氣體鐵路罐車安全管理規程》等。
3.1 過量充裝的危險及預防
通過氣瓶爆炸事故的分析,導致氣瓶物理爆炸的主要原因是過量充裝;造成氣瓶化學性爆炸的主要原因是物料倒罐和向存有禁忌物的容器充裝物料。從全國氣瓶事故的統計結果看,氣瓶事故中多數是由于充裝環節失誤造成的。故充裝是安全工作的重點之一。為防止氣瓶超裝,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充裝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充裝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考核,認真操作,不得擅自離崗;抽空余液,核實重量;稱量器具要定期校驗;按瓶立卡,認真記錄;重復過磅;自動計量,超量報警等。
3.2 氣瓶的使用、運輸和儲存
(1)在使用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擅自更改氣瓶的鋼印和顏色標記;
氣瓶使用前應進行安全狀況檢查,對盛裝氣體進行認真確認;
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距明火10m以外。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鋼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氣瓶立放時應采取防傾倒措施;
夏季應防止曝曬;
嚴禁敲擊、碰撞;
嚴禁在氣瓶上進行電焊引弧;
嚴禁用溫度超過40℃的熱源對氣瓶加熱;
瓶內氣體不得用盡,必須留有余壓;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場合,使用設備上必須配置防止倒灌的裝置,如單向閥、止回閥、緩沖罐等。
液化石油氣瓶用戶,不得將氣瓶內的液化石油氣向其他氣瓶倒裝,不得自行處理氣瓶內的殘液;
氣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對瓶體進行控補、焊接修理。
(2)運輸和裝卸氣瓶時,應做到:
運輸工具上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必須配戴好瓶帽(有防護罩的除外),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滾、碰;
吊裝時,嚴禁使用電磁起重機和鏈繩;
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和產生毒物的氣瓶,不得同車運輸;
氣瓶裝在車上,應妥善固定,且不得超高;
夏季運輸應有遮陽設施,避免曝曬,城市的繁華市區應避免白天運輸;
嚴禁煙火。運輸可燃氣體氣瓶時,運輸工具上應有滅火器材;
運輸氣瓶的車、船不得在繁華市區、重要機關附近停靠;車、船停靠時,司機與押運人員不得同時離開;
裝有石油液化氣的氣瓶,不應長途運輸。
(3)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應置于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它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干燥,避免陽光直射;
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并應避開放射性射線源;
空瓶與實瓶兩者應分開放置,并有明顯標志,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向一方,垛高不宜超過5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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