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監督管理的特種設備范疇
目前我國對特種設備的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是國家質檢總局,根據2003年最新的《特種設備監察條例》,其監察的范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7大類。
對特種設備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的部門規章如下。
(1)電梯原勞動部《關于加強電梯安全管理的通知》(勞安字[1992]13號,1992年12月24日)。
(2)起重機械 原勞動部《起重機械安全監督規定》(勞安字1-1991]8號,1991年3月21 IE])。
(3)客運架空索道 原勞動部《客運架空索道安全運營與監督規定》(勞安字[1991]11號,1991年4月16日)。
(4)游藝機和游樂設施 國家技術監督局、建設部、國家旅游局、公安部、勞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技監局發 E1994]08號,1994年4月13日)。
(5)壓力管道原勞動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督規定》(勞部發[1996]140號,1996年4月24日)。
(6)防爆電氣(器) 原勞動人事部、公安部、國家機械委員會、煤礦工業部、化學工業部、石油化工部、紡織工業部、輕工業部《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勞人護E1987]36號,1987年12月16 let)。
一文讀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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