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采用天然光照明時,不允許太陽光直接照射工作空間。
3.4.3 采用人工照明時,不得干擾光電保護裝置,并應防止產生頻閃效應。除安全燈和指示燈外,不應采用有色光源照明。
3.4.4 在室內照度不足的情況下,應采用局部照明。
3.4.4.1 局部照明光源的色調,應與整體光源相一致。
3.4.4.2 局部照明的均勻度:工作點最大為1∶5,工作地最大為1∶3。
3.4.4.3 局部照明的亮度對比:沖壓件(沖模工作面)與壓力機底部的比為3∶1,壓力機與周圍環境的比為10∶1,燈光與周圍環境的比為20∶1。
3.4.5 與采光和照明無關的發光體(如電弧焊、氣焊光及燃燒火焰等)不得直接或經反射進入壓力機操作者的視野。
3.4.6 需要在壓力機基礎內工作(如檢修等)時,應裝設照明裝置。
3.4.7 照明器必須經常擦洗和保持清潔。
3.4.8 車間照度的其它要求,應按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TJ 33-79《工業企業采光設計標準》和TJ34-79《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3.5 噪聲
3.5.1 車間噪聲級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和國家勞動總局批準的《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
3.5.2 工廠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消減車間噪聲。
3.5.2.1 車間內的壓力機、剪板機等,空運轉時的噪聲值不得超過90dB。
3.5.2.2 應避免剪切或沖裁時產生強烈振動和噪聲。例如:采用壓力較大的壓力機,使沖裁力不超過設備公稱壓力的2/3;采用斜刃沖模或裝設避振器等。
3.5.2.3 采取措施,減少噪聲源及其傳播。例如:控制壓縮空氣吹掃的氣壓和流量;采用吸音墻或隔音板吸收噪聲并防止向周圍傳播;采用減振基礎吸收振動;把產生強烈噪聲和壓力機封閉在隔音室或隔音罩中等。
3.5.3 噪聲級超過90dB的工作場所,應采取措施加以改造。在改造之前,工廠應為操作者配備耳塞(耳罩)或其它護耳用品。
3.6 人機工程
3.6.1 工位結構和各部分組成應符合人機工程學、生理學的要求及工作特點。
3.6.2 工廠應使操作者舒適地坐或立,或坐立交替在壓力機旁進行操作,但不允許剪板機操作工坐著工作。
3.6.3 坐著工作時,一般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工作座椅應是三條腿的,結構必須牢固,坐下時雙腳能著地,座椅的高度為400-430mm,高度可調并具有止動裝置,座椅應有靠背,靠背的高度也應可調;
b. 壓力機工作臺下面應有放腳空間,其高度不小于600mm,深度不小于400mm,寬度不小于500mm;
c. 壓力機的操縱按鈕離地高度應為700-1100mm,如操作者位置工作臺邊緣只有300mm時,按鈕高度可為500mm;
d. 工作面的高度應為700-750mm,當工作面高度超過這一數值而又不可調時,應墊以腳踏板。
腳踏板應能沿高度調整。其寬度不應小于300mm,長度不應小于400mm,表面應能防滑,前緣應有高10mm的擋板。
3.6.4 站立工作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壓力機的操縱按鈕離地高度為800-1500mm,距離操作者的位置最遠為600mm;
b. 為便于操作者盡可能靠近工作臺,壓力機下部應有一個深度不小于150mm,高度為150mm,寬度不小于530mm的放腳空間;
c. 工作面的高度應為930-980mm。
3.6.5 剪板機的工作臺面高度應為750-900mm。
3.7 工作地面
3.7.1 車間各部分工作地面(包括通道)必須平整。并經常保持整潔。地面必須堅固,能承受規定的荷重。
3.7.2 工位附近的地面上,不允許存放與生產無關的障礙物,不允許有黃油、油液和水存在。
經常有液體的地面,不應滲水,并坡向排泄系統。
3.7.3 壓力機基礎應有液體貯存器,以收集由管路泄漏的液體,貯存器可以專門制作,也可以與基礎底部連成一體,形成坑或槽。貯存器底部應有一定坡度,以便排除廢液。
3.7.4 車間工作地面必須防滑。壓力機基礎或地坑的蓋板,必須是花紋鋼板,或在平板上焊以防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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