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吊物時,長、短料應分開,小型物料應采用箱籠。
24.在雨雪天作業時,先進行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到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機露天作業。
25.每個工作日后,應對鋼絲繩所有可見部位及鋼絲繩的連接部位進行檢查。鋼絲繩表面磨損或腐蝕使其名義直徑減少7%時,或在規定的長度內斷絲根數達到以下標準時,應及時更換:
?
鋼絲繩 結構形式 | 斷絲長度范圍d=直徑 | 鋼絲繩型號 | |||
6×19 | 6×37 | 6×61 | 18×19 | ||
交捻 | 6d | 10 | 19 | 29 | 27 |
30d | 19 | 38 | 58 | 54 | |
順捻 | 6d | 5 | 10 | 15 | 18 |
30d | 10 | 19 | 30 | 27 | |
26.作業后,塔機吊鉤升至上限位,小車收進,操縱桿置于零位,切斷電源,關閉駕駛室門窗。軌道式塔機應開至軌道中部停放,并用夾軌鉗夾緊在軌道上。
27.作業中途休息時,不允許物件吊在空中。
四、塔機大修保養
1.塔機自購置之日起,使用滿3年,應進行一次大修保養,以后每2年進行一次大修保養。大修保養由生產廠家有關技術人員(工人)到現場協助使用單位進行全面的整機檢修保養(各運轉機構、液壓頂升裝置運作是否正常;各連接銷軸、孔磨損和動定滑輪、軸套磨損是否嚴重;鋼結構焊縫是否銹蝕開裂;標準節、前后臂是否銹蝕、變形等),對已失效零部件進行檢修、加固或更換,同時建立塔機大修保養臺帳。
2.塔機使用滿8年以上,重要部位的連接銷軸應予更換(包括前后大臂連接銷軸、前后拉桿連接銷軸、塔帽套架連接銷軸)。
五、塔機報廢
1.塔機自購置日起使用滿10年,使用單位應進行技術鑒定,對不能確保安全使用的,應予報廢處理。
2.塔機在正常使用期限內,如出現整體鋼結構銹蝕嚴重或塔身和前后大臂扭曲變形,應提前報廢。
3.已報廢的塔機不允許整體轉買他人,應予分割銷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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