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災隱患當場改正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檢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它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以上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二)火災隱患限期整改(火災限患的整改期限根據隱患情況、被檢查單位的具體情況而定)
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保衛部防火科,防火科派員與整改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一并到現場復查,經查火災隱患消除并達到消防安全管理論規范要求,由防火科科長簽字后存檔備查;如復查仍未達到消防安全規范要求,責令其部門繼續整改直至達到火災隱患排除為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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