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的發生,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法律法規,特制訂以下措施:
一、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一律責令停產停業,并從重罰款。
二、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定儲存、燃放煙花爆竹,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對責任人處十五日拘留。
三、公眾聚集場所營業期間違反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一律對指使者處十五日拘留,對作業人員處五日拘留。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規定,大量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一律臨時查封。
五、公眾聚集場所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等消防設施嚴重損壞的,一律臨時查封,從重罰款。
六、公眾聚集場所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鎖,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從重罰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強制執行。
七、公眾聚集場所在疏散通道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鐵柵欄等障礙物,不能立即改正的,一律從重罰款;拒不改正的,一律強制執行。
八、公眾聚集場所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查封的場所、部位的,一律對責任人處十五日拘留。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依法嚴肅查處外,還應當督促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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