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對存在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清除。
對下列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2、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3、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4、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7、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8、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9、違反安全操作規章進行
⑴、選用未取得相應資質證的施工、檢修分包商從事工程施工的;
⑵、在設備、設施存在嚴重缺陷或現場存在重大風險情況下,強令員工作業的;
⑶、指派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⑷、有限空間和爆破等特殊場所沒有安全措施也沒按審批程序取得許可而擅自作業 ;
⑸、酒后駕駛或無證駕駛車輛的;
⑹、車輛嚴重超員、超載、混裝行駛的;
⑺、在易燃易爆場所不辦理動火票動用明火的;
⑻、高處作業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
⑼、高壓帶電場所沒有辦理操作票擅自作業的;
⑽、嚴重違章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的。
違反上述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二、對不能當場改正的安全隱患、負責隱患排查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隱患排查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安全隱患向單位的隱患排查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隱患排查管理人或者隱患排查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三、在安全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根據各部門所分擔的責任區,進行責任劃分,保障安全生產。不能確保安全生產,隨時可能引發事故或者一旦發生事故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安全責任人或者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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