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作業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執行明火作業審批制度。凡在港區陸域、港作船舶進行電焊、氣焊等一般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安全部門審批后,作業人員持有《明火作業許可證》和電氣焊人員操作證,按要求清理周圍可燃物并設有專人看火方可作業。
氧氣與乙炔瓶的放置符合要求(相距5—6米,乙炔瓶不倒地放置)。壓力表、高壓氣體導管完好有效,氣體導管與電源線不得混在一起布置。
壓力容器及輸油管道在動火前應清理可燃油、氣,并經測爆符合要求后才能動火。
現場配置滅火器。作業后認真清理現場,消除隱患。
油庫油碼頭的帶油設施設備、受壓及盛裝危險品的容器、危險品倉庫堆場、加油站及棉麻倉庫等易燃易爆場所明火作業前,單位應制定施工方案、明火作業消防安全措施,并組織專題會議,經確認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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