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禁火區動火時,應按以下程序和要點進行:
1.審證禁火區內動火應辦理“動火許可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的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沒有動火許可證或動火許可證手續不齊、動火證已過期的不準動火;動火許可證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之前不準動火;動火地點或內容更改時應重辦審證手續,否則不準動火。
2.聯系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車間、工段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置換、掃線、清洗或清掃工作,并做好書面記錄。
3.拆遷凡能拆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地方進行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內的動火工作量。
4.隔離如動火檢修的設備無法拆遷,其動火設備應與其他生產設備、管道之間進行隔離,防止運行中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將動火區與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進行分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著火,特別要注意做好附近電纜地溝的隔離措施。
5.搬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周圍10rn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點。
6.落實應急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地點附近的水源要保證充足,不可中斷;在動火現場準備好適用而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對于火災危險性大的重要部位的動火,應有消防車和消防人員到現場保護。
7.檢查和監護動火前和動火期間廠、車間或安全、保衛部門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動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檢查是否已落實,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向其交待安全注意事項。
8.動火分析動火前30min應作氣體抽樣分析。如果動火中斷30rain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
9.動火操作動火作業時要注意火星的飛濺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成的檔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人有火災危險的區域;如在動火作業中遇到生產裝置緊急排空或設備、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質外泄時,監護人員應立即指令停止動火,待恢復正常,重新作氣體抽樣分析合格,并經原批準部門批準,才可重新動火。動火作業結束后要認真清理現場,無隱患后,才能離開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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