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合理的法律規范能夠抑制不合理的行為,建立穩定的秩序,提高管理的功效,促進管理系統的發展,而不合理的或者過時的法律規范則會阻礙管理系統的發展,甚至會使管理系統僵化。
應當指出:行政手段屬于“人治”,而法律手段屬于“法治”。行政手段由于有一定的時效性和靈活性,適于處理一些特殊的個別問題,而法律手段由于具有概括性和穩定性,只適于處理一些一般共性問題。兩者不能相互代替,要有機地結合起來運用,以起到“相輔相成”的功效。
以法治火,依法管火,是一項國策。我國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一些行政法規,由此又產生出具有法規性質的消防規范、規定和標準等達130多種。這些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就是我們應用法律方法手段進行消防管理的依據。
例如,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和授權履行消防監督職能的企業公安消防組織,可以運用下列法律手段進行消防監督管理。
1.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
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是消防監督機構用來督促單位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的一種具有法律作用的文書。當消防監督員對單位進行防火檢查,發現存在重大火險時,要將火險隱患情況以及整改意見和要求,填寫《重大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經消防監督機構領導審查批準,發給被檢查的單位,并抄送被檢查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以及當地的人民檢察院、保險公司和安全生產委員會或防火安全委員會,便督促整改和發生火災后查處責任者。
2.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
對存在重大火險隱患的設備、部位或違章營業的場所,經報造當地公安機關領導審核批準,可向被檢查單位發《停產停業整改通知書》,責令其停產停業整改,直到整改和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和營業。其中,停產停業對生產、生活有重大影響的,發出通知后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
3.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和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
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和設計單位必須申報《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和防火設計圖紙等有關資料,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填發《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以監督其貫徹國家或部門對建筑設計防火的規定和要求。對未經防火審核而擅自施工或施工中擅自改變防火設計的工程,消防監督機構應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督促建設和施工單位予以以整改,否則,不準施工或責令停工。
4.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意見書、許可證、準運證。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申報表》,經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否則,不準生產、儲存、經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
5、實行管理處罰
對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整改措施而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或者造成火災尚未構成罪犯的有關責任人員,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消防條例》或《消防管理處罰條例》,給予拘留、罰款或警告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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