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工作(以下簡稱監控工作)遵循風險分析和預防原則,通過抽取能反映進出口食品風險因素及其變化趨勢的樣品,對風險項目按規定的方法進行檢測,系統和持續地收集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為全面評價進出口食品安全水平和變化趨勢,做好進出口食品風險評估提供科學依據;通過對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及時發現進出口食品安全隱患,制定并實施相應的控制措施,為提高進出口食品檢驗監管工作提供科學依據,以確保進出口食品貿易順利開展。
??????? 2. 適用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工作指南》(以下簡稱《監控指南》)是監控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旨在規范我國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工作,適用于年度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計劃(以下簡稱年度監控計劃)的制訂、實施及監控結果的應用。
??????? 3. 術語
??????? 3.1 風險項目:食品中可能存在的物理的、化學的或生物的危害因子。
??????? 3.2 年度監控計劃:為執行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工作所制訂的年度抽樣、檢測等具體實施安排和要求,分為《總局監控計劃》和《直屬局監控計劃》。
??????? 3.3 監控產品:列入監控計劃中的進出口食品。
??????? 3.4 監控項目:列入監控計劃中規定判定標準的風險項目。
??????? 3.5 監控樣品:檢驗檢疫機構按照監控計劃抽取的官方樣品。
??????? 3.6 監測項目:監控計劃中未規定判定標準的風險項目,用于收集監測數據,評估食品中存在的風險因素。
??????? 3.7 檢出結果:監控樣品中監控/監測項目含量超過檢測方法測定低限(LOQ)的檢測結果。
??????? 3.8 判定標準:監控計劃中對檢測結果進行判定的指標(如MRLs, MRPLs等)。
??????? 3.9不合格結果:不符合監控計劃判定標準的檢測結果。
??????? 4. 工作依據
??????? 4.1中國與輸出/入國(地區)政府簽訂的與食品相關的雙邊協議、議定書或備忘錄。
??????? 4.2 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國家強制性技術規范的要求,包括強制性標準以及具有強制執行力的規范性文件。
??????? 4.3 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
??????? 4.4 參考國際標準。
??????? 5. 組織機構及職責
??????? 組織機構包括五個部分:主管部門、監控秘書處、監控工作專家組、基準實驗室、執行機構。組織機構圖見附件1-1。
??????? 5.1 主管部門: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統一管理全國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工作。
??????? 5.1.1 組織制訂并發布年度《總局監控計劃》。
??????? 5.1.2 組織完成年度中國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報告,并通報相關部門。
??????? 5.1.3 組織對基準實驗室進行認定、考核和動態管理。
??????? 5.1.4 對監控秘書處、監控工作專家組、基準實驗室和執行機構的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 5.1.5 收集和發布國內外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制定和采取有關重大的控制措施。
??????? 5.1.6 組織對國外食品安全風險監控體系的考察評估;接受國外對我國食品安全風險監控體系的考察評估。
??????? 5.2 監控秘書處:主管部門指定設立的,協助主管部門處理日常監控工作的辦事機構。
??????? 5.2.1 協助主管部門制修訂年度《總局監控計劃》。
??????? 5.2.2 負責監控結果的收集、匯總和統計分析,及時反饋檢出或不合格結果。
??????? 5.2.3 起草年度監控報告并提出相關建議。
??????? 5.2.4 協調監控工作專家組和執行機構完成監控工作任務。
??????? 5.2.5 協助主管部門開展技術交流與培訓。
??????? 5.2.6 收集相關法律、法規和限量標準。
??????? 5.3 監控工作專家組:主管部門指定成立的,為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的制訂、實施和總結提供技術支撐的專家組。
??????? 5.3.1協助主管部門制訂、審議、修改年度《總局監控計劃》。
??????? 5.3.2 協助主管部門完成年度監控報告,評估年度監控計劃的實施效果。
??????? 5.3.3 對監控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對監控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 5.4 基準實驗室:經主管部門考核認定的,對監控工作提供總體技術支持,并對特定風險項目進行確認檢驗的實驗室,分為獸藥類、農藥類、元素類、致病微生物、轉基因成分、生物毒素類、添加劑及非法添加物類、持久性環境污染物類共八大類。基準實驗室申報表見附件1-2。
??????? 5.4.1 承擔年度監控計劃中指定的檢測任務。
??????? 5.4.2 收集國內外法律、法規、限量標準和檢測方法等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并完成承擔項目的國內外年度綜述。
??????? 5.4.3 負責對承擔項目檢測方法的研發、選擇和驗證。
??????? 5.4.4 通過組織培訓、開展比對試驗等方式,指導各執行機構檢測實驗室提高檢測能力、糾正偏差。
??????? 5.4.5 對有爭議的檢測結果進行仲裁。
??????? 5.4.6 參加或承辦國內外技術交流和技術談判。
??????? 5.5 執行機構: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及其下設分支機構、檢測實驗室,負責制訂年度《直屬局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
??????? 5.5.1 按要求完成年度《總局監控計劃》規定的監控任務。
??????? 5.5.2 制訂年度《直屬局監控計劃》并組織實施。
??????? 5.5.3 及時按要求向主管部門、監控秘書處及有關單位傳遞轄區內檢出或不合格結果以及有關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 5.5.4 對轄區內監控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 5.5.5 對監控秘書處反饋的相關信息及時做出處理。
??????? 6. 監控計劃的制訂
??????? 6.1 監控計劃的制訂原則
??????? 應遵循系統和科學原則,全面考慮監控工作所涉及的各個環節的要求,制定系統、完善、科學的年度監控計劃。
??????? 6.1.1 監控產品的選定原則
??????? 優先選取年度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中風險較高的產品或原料,以及對我國國民經濟有較大影響或進出口量較大的產品作為監控或監測的對象。
??????? 6.1.2 監控項目的選定原則
??????? 出口監控優先考慮進口國(地區)限量嚴于我國的風險項目,進口監控優先考慮我國限量嚴于出口國(地區)的風險項目。
??????? 日常重點檢測項目和實施期內的警示通報項目原則上不列入監控計劃。
??????? 6.1.3 抽樣數量的確定原則
??????? 應加強基礎研究,提出適用于統計分析的最低年度取樣量。對于上年度檢出不合格結果較為集中的且風險較大的產品和項目,應適當增加監控地區及抽樣數量;對于連續三年未檢出且風險較小的產品和項目,可適當減少或取消抽樣數量。
??????? 6.1.4 判定標準的確定原則
??????? 出口監控應選取主要進口國(地區)最嚴格或較嚴格的限量規定;進口監控應按照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確定。
??????? 6.1.5 檢測方法的選用原則
??????? 滿足年度《總局監控計劃》檢測需求,同時滿足《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質量控制指南》要求的檢測方法。
??????? 6.2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的制訂
??????? 6.2.1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制訂的主要依據
??????? 6.2.1.1 上年度監控報告及風險評估報告。
??????? 6.2.1.2 我國進出口食品種類、數量、地區分布及變化情況。
??????? 6.2.1.3 國內外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 6.2.1.4 各直屬局擬承擔下年度《總局監控計劃》任務的建議。應于每年10月底前報秘書處。
??????? 6.2.1.5 各執行機構檢測實驗室檢測能力及變化情況。
??????? 6.2.1.6 國外考察提出的合理化建議。
??????? 6.2.2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6.2.2.1 實施周期:一年為一個監控周期。
??????? 6.2.2.2 監控內容:年度需要實施監控的進出口食品及其監控/監測項目。
??????? 6.2.2.3 抽樣和檢測任務分配:制訂年度各監控產品抽樣和檢測任務分配計劃。
??????? 6.2.2.4 檢測方法、測定低限和判定標準。
??????? 6.2.2.5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的調整說明,包括:年度《總局監控計劃》實施的新要求,監控產品和監控/監測項目調整的說明,以及對檢測方法、測定低限和判定標準調整的說明等。
??????? 6.2.2.6 基準實驗室名單及其承擔的檢測項目類別。
??????? 6.2.2.7 各單位監控工作負責人、聯系人和樣品接收人。
??????? 6.3 年度《直屬局監控計劃》的制訂
??????? 6.3.1 年度《直屬局監控計劃》制訂的主要依據
??????? 各直屬局應根據《監控指南》和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綜合考慮轄區內進出口食品的質量安全狀況和貿易情況,制訂年度《直屬局監控計劃》。
??????? 6.3.2 年度《直屬局監控計劃》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6.3.2.1 監控內容:轄區內年度需要監控的產品及其監控/監測項目,包括年度《總局監控計劃》分配的任務和根據本轄區進出口食品特點制訂的自主監控部分。
??????? 6.3.2.2抽樣和檢測任務安排:轄區內年度各監控產品抽樣和檢測任務的具體安排,包括抽樣時間、地域分布、企業分布、檢測方法、測定低限和判定標準等。
??????? 7. 監控計劃的實施
??????? 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工作有關單據見附件1-3。
??????? 7.1 實施方案
??????? 執行機構應按要求制訂本轄區年度監控計劃實施方案,按時書面報主管部門并抄送監控秘書處。實施方案應將年度監控計劃任務落實到具體單位和月份。
??????? 7.2 取送樣
??????? 7.2.1 執行機構應確保取樣的隨機性、代表性、真實性、可追溯性;樣品量應滿足檢驗、留樣需要。具體《抽樣工作規范》由各產品協作組負責制定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 7.2.2 對于有國家標準或進口國(地區)標準的監控項目,可將監控與日常檢驗同時進行,不再單獨取樣。
??????? 7.2.3樣品應及時送達檢測單位,樣品傳遞過程中應保證監控目標物含量不發生顯著變化,避免樣品受到污染。
??????? 7.3 實驗室工作及檢測要求
??????? 7.3.1 檢測實驗室應通過ISO/IEC17025認可,具有食品檢驗機構資格認定證書。
??????? 7.3.2 檢測實驗室收到監控樣品后,應按《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實驗室質量控制指南》要求實施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對需要確證的“檢出結果”應予確證。
??????? 7.3.3 檢測實驗室應主動與基準實驗室聯系,派員學習,提高檢測能力。基準實驗室在開展有效培訓前,應接受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實驗室送樣,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
??????? 7.3.4 檢測周期一般不超過10個工作日;如有特殊情況,應與送樣單位協商并報監控秘書處,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 7.4 監控結果的判定和處置
??????? 7.4.1執行機構在收到監控檢測報告后,應按年度監控計劃規定的判定標準進行判定,超過判定標準的判為監控不合格結果。
??????? 7.4.2 執行機構應在接到檢測報告24小時內將監控不合格結果報主管部門,抄送監控秘書處。
??????? 7.4.3 執行機構可對監控不合格結果進行追蹤取樣檢測,實驗室應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測報告。
??????? 7.4.4 執行機構應對監控不合格結果調查原因,分析存在的風險,建立不合格結果追溯檔案,記錄調查過程、處理結論及糾正措施,并將追蹤調查結果報主管部門,抄送監控秘書處。
??????? 7.4.5 執行機構應對監控/監測檢出結果開展風險分析,必要時可就特定產品/項目專門起草風險分析報告報主管部門,抄送監控秘書處。
??????? 7.4.6 監控結果超過國家標準或進口國(地區)標準的,判為進/出口不合格結果,不允許相應產品進/出口。
??????? 7.5 監控結果報送
??????? 7.5.1 各直屬局應按月按統一格式將監控結果匯總報監控秘書處,監控秘書處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和處理。
??????? 7.5.2 各直屬局自主監控結果應與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監控結果分別報送。
??????? 7.5.3 執行機構應按要求將有關監控不合格結果及追蹤調查情況通報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
??????? 8. 監控總結
??????? 8.1 各直屬局、監控秘書處應按要求提交年度、半年或其他時間段監控工作總結。
??????? 8.2 年度直屬局監控工作總結
??????? 各直屬局應按時對年度監控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年度直屬局監控工作報告,報主管部門并抄送監控秘書處。年度直屬局監控工作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8.2.1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執行情況。
??????? 8.2.2 年度直屬局自主監控情況。
??????? 8.2.3 監控結果的統計分析。
??????? 8.2.4 不合格結果的追溯、原因分析及處理情況。
??????? 8.2.5 監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措施。
??????? 8.3 年度全國監控工作總結
??????? 監控秘書處應按要求對各直屬局上報的數據和年度直屬局監控工作報告進行匯總分析,對年度全國監控工作進行總結,起草年度國家監控報告,經監控工作專家組審核修改后報主管部門。年度國家監控報告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 8.3.1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執行及調整情況。
??????? 8.3.2 年度《總局監控計劃》結果統計分析。
??????? 8.3.3 綜合風險分析。
??????? 8.3.4 監控工作取得的進展、存在的問題及工作改進建議。
??????? 9. 監控結果的應用
??????? 9.1 執行機構應建立并完善監控結果應用管理制度、不合格結果追溯制度以及風險分析制度。
??????? 9.2 執行機構應通過對監控/監測檢出結果開展風險分析,對監控不合格結果開展追溯調查,研究并采取相應控制措施,應用于日常檢驗監管工作中。
??????? 9.3 主管部門收到執行機構上報的監控不合格結果和監測檢出結果后,應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級別采取相應處置措施,如信息通報、風險預警等。
??????? 9.4 主管部門可根據年度國家監控報告、我國進出口食品貿易情況以及進出口食品安全狀況組織產品協作組開展專題研究,制定相應管理措施,如調整日常重點檢測項目、制定分類管理措施、調整監控計劃、開展對外交涉交流等。
??????? 10. 監督管理
??????? 應建立各級年度、半年、季度或不定期監控工作督查和自查制度,確保監控計劃有效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包括:
??????? 10.1 各執行機構是否加強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方面的人員配置,是否開展業務培訓,提升一線人員的業務能力。
??????? 10.2 各執行機構是否合理使用和落實進出口食品安全風險監控經費。
??????? 10.3 各執行機構是否落實年度監控計劃的各項要求,按監控計劃要求實施抽樣和檢測,是否存在集中抽樣、集中檢測現象,是否及時通報監控數據和有關風險信息,對監控結果是否有效應用。
??????? 10.4 各基準實驗室、執行機構檢測實驗室的檢測能力是否滿足監控工作要求,是否按要求進行檢測,按時出具報告。各基準實驗室是否對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實驗室開展有效培訓。
??????? 10.5 基準實驗室是否按要求收集有關信息,完成項目年度綜述,開展項目研發,組織比對試驗。
??????? 10.6 監控秘書處是否按要求及時匯總、統計和分析監控結果,協調監控工作專家組和執行機構完成監控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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