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在1982年6月24日頒布了《有關某些工業活動嚴重事故危害的1982年6月24日歐洲委員會令》。
歐共體遵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建議,特發布其指令。該指令的宗旨是:預防某些工業活動可能導致的重大事故并限制其對人員和環境和影響,通過設計、建設和運轉等不同階段實施一體化安全,對工業場所工作人員提供培訓和信息,一旦發生嚴重事故時能使其得以很好的控制,特別是指原成員國在此領域采取相應措施。該法令所適用的企業主要指化學或石油天然氣企業。對企業活動的負責人提出了為預防重大事故并且限制對人員和環境產生的后果所必須采取的必要措施。企業活動的負責人應在任何時候向上級主管部門呈報:他們已經鑒別出所存在的重大事故危害,已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并已為工作在現場的人員提供信息、培訓和設備以保證他們的安全。企業主還應將企業工業活動的相關信息通知上級主管部門,包括:企業貯存或使用的物質、產品、副產品;貯存活動涉及的物質、數量、化學物理性能及具有潛在危害的其它物質;工廠的地理位置和氣象條件、工作場所暴露在危險狀態下的最多人數、技術生產過程的概括描述等;可能發生重大事故時所采取的緊急計劃、負責向上級主管部門報警的人員姓名等情況。該通知應隨著安全技術知識的更新和對危害評估知識的發展定期更新。
歐共體在1989年11月30日發布了《關于對工人工作時生產設備使用的安全與衛生的最低要求》。
該指令的宗旨是:在工作環境中及使用設備時保證工人的安全與健康。
該指令的內容針對:雇主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企業中工人使用的生產設備有利于工作的順利進行并且對工人的安全與健康沒有損害,對特種設備的特種工作條件和工作性質存在的危害具備特別措施,對工人的安全與健康有危害及這種設備產生的附加危險都應加以特別注意。使用的生產設備應符合歐共體有關條款的最低要求。在使用涉及特殊危險的生產設備可能給工人的安全和健康帶來特殊威脅時,雇主應保證只限于負責使用該設備的人員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維修、改選、保養及修理。對工人應有相應的培訓教育及應在生產設備上書寫使用說明書。
歐共體在1989年11月30日發布了《工作場所最低安全衛生要求》。
該指令的宗旨:改善工作環境,使工人在安全衛生方面得到更好的保護。
該指令的內容:發布了第一次使用的工作場所和已經使用的工作場所及工作場所整修的最低安全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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