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6 配電箱應保持整潔、接地良好。
6.3.7 所有進場的用電設備應檢查合格貼上標簽后方可進場使用,搬遷或移動后的用電設備應再次檢查確認。
6.3.8 配電箱熔斷器熔體更換時,應用符合原規格的熔體代替。
6.3.9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除作保護接零外,必須在設備負荷線的首端處設置漏電保護裝置。36V(含36V)以下的用電設備若工作環境干燥可免裝漏電保護器。
6.3.10移動工具、手持工具等用電設備應有各自的電源開關,必須實行“一機一閘”制,嚴禁用同一開關電器直接控制二臺或二臺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
6.3.11 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用電設備必須符合防爆等級要求。
6.4臨時照明
臨時照明接線要求:
根據現場作業需要,選擇滿足安全條件的照明亮度;
使用合適的燈具和帶護罩的燈座,防止意外接觸或破裂;
使用不導電材料懸掛電線;
根據需要接地;
臨時照明用行燈電源電壓不超過36V,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
在潮濕和易觸及帶電體場所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24V,在特別潮濕場所、導電良好的地面、鍋爐或金屬容器內工作的照明電源電壓不得大于12V。
7 臨時用電許可證(見附錄A)
7.1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審批
由臨時用電單位提出申請,生產單位負責人組織專業人員對臨時用電組織設計進行審核,由專業電工對臨時用電安全措施和用電設備進行檢查并簽字確認后,生產單位負責人批準。
7.2 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取消
臨時用電申請人或批準人委派的安全人員發現工作安全標準不能滿足要求,有權將臨時用電許可證抽走并告知施工單位。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必須立即停工,在保持現場安全的情況下,通知批準人許可證被取消的原因。
當臨時用電的用途、地點、負荷發生變化時,施工單位必須停止工作,通報生產單位,并重新申辦臨時用電許可證。
7.3 臨時用電許可證期限在會議審核時確定,并在許可證上明確標注,超過此期限,必須重新辦理許可證。
7.4 臨時用電許可證的分發
臨時用電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放在作業現場;第二聯放在控制室或值班室或現場監理處;第三聯由生產單位留存。
8 結束臨時用電
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生產單位按照臨時用電組織設計的拆除方案拆除臨時用電線路。線路拆除后,由生產單位指派的電氣工程師或專業電工檢查驗收。臨時用電許可證在生產單位保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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