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日修訂的《深圳市燃氣條例》正式實施,其中第四十八條規定:“燃氣企業應當制定用戶安全用氣指引,向用戶發放安全用氣手冊,進行安全用氣宣傳。燃氣企業應當對用戶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每十二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用戶整改。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而用戶拒不整改的,燃氣企業可以采取停止供氣等安全保護措施。”明確規定了燃氣企業對用戶應當履行的安全宣傳、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方面的法律責任。為此,深圳市燃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適時推出了集中安檢綜合服務模式,本文就該模式目前的應用情況和有益收獲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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