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把傷亡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建筑工程最常發生事故的類型
根據對全國傷亡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建筑業傷亡事故率僅次于礦山行業。其中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坍塌事故,為建筑業最常發生的五種事故,近幾年來已占到事故總數的80%~90%以上,應重點加以防范。
建筑工程常見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人的不安全因素
人的不安全因素可分為人的不安全因素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兩大類。
1。個人的不安全因素
(1)心理上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人在心理上具有影響安全的性格、氣質和情緒,如懶散、粗心等。
(2)生理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視覺、聽覺等感覺器官,體能、年齡及疾病等不適合工作或作業崗位要求的影響因素。
(3)能力上的不安全因素,包括知識技能、應變能力、資格等不能適應工作和作業崗位要求的影響因素。
2。人的不安全行為在施工現場的類型
(1)操作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在機器運轉時進行檢查、維修、保養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11)沒有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12)不安全裝束;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處理錯誤。
二、物的不安全狀態
物的不安全狀態主要包括:
(1)防護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4)施工生產場地環境不良,現場布置雜亂無序、視線不暢、溝渠縱橫、交通阻塞、材料工具亂堆、亂放,機械無防護裝置、電器無漏電保護粉塵飛揚、噪聲刺耳等使勞動者生理、心理難以承受,則必然誘發安全事故。
三、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
管理上的不安全因素也稱管理上的缺陷,主要包括對物的管理失誤,包括技術、設計、結構上有缺陷、作業現場環境有缺陷、防護用品有缺陷等;對人的管理失誤,包括教育、培訓、指示和對作業人員的安排等方面的缺陷;管理工作的失誤,包括對作業程序、操作規程、工藝過程的管理失誤以及對采購、安全監控、事故防范措施的管理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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