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施工現場架設臨時線路和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等作業必須由電工進行,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任何人不準私拉亂接臨時線,不準架設裸導線,不準直接用導電材料綁扎在金屬支架上,不準用銅絲或其它金屬材料替代保險絲,防止引發電器火災。
13、施工現場使用的大功率鏑燈,整流器必須加裝防護罩,安放部位應當安全可靠,避免與易燃物直接接觸。禁止使用燈具烘烤衣物和取暖。
14、施工現場嚴禁生活用電爐,嚴格控制非生產使用電熱器。因特殊情況需要使用電熱器者,使用人應提出申請,經項目經理同意,在指定地點集中使用,禁止無證使用石油液化氣。因施工需要使用石油液化氣,必須按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使用,禁止無證使用和先用后審。
15、施工現場木工操作間必須按規定設置禁火標志,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每天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做好"落手清"。禁止將切割、打磨機具安裝在木工間內使用。
16、特殊工種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持有效證件方可上崗作業。電焊工和監護人員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交底,明確責任,相互監督,安全作業。
17、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和"兩證一器一監護"制度。簽發動火證,應當按照施工性質和部位確定動火等級,節假日應提高一個等級,并相應落實防護措施。
18、嚴格執行動火證使用有效期限:一級動火證1天,二級動火證3天,三級動火證7天。電焊工動火作業時,必須隨身攜帶動火證和特殊工種操作證。施工現場使用切割機具作業時,視同明火作業,應開具動火證,并落實防護措施。
19、施工區域動用明火作業時,應當清除周邊易燃物,并落實防護措施,嚴防火花、焊渣、切割熔塊墜落,監護人員要做好立體監護工作。
20、情況不明的地下隱蔽工程和易燃易爆等化工企業改擴建工程施工,明火作業前必須做好對易燃易爆、有毒氣體的檢測工作,確保安全后方可動火作業。
21、氧氣瓶和乙炔瓶應分開存放。使用時相互間距不準小于5米,距明火不準小于10米。氣瓶應有防震圈和防護帽。存放和使用時不準平放。
22、執行建設部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應設置吸煙處,不準吸游煙。
23、針對高溫、嚴寒等季節特點和施工過程中不同階段的防火要求,施工項目部應當制定和落實相應的防火方案和安全措施。
24、24米高度以上的高層建筑施工現場,必須設置具有足夠揚程的消防水泵,用2英寸立管隨層做消防水源管道,每層設有消防水源接口,并根據施工現場的實際要求,增設臨時消防水箱,保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消防水泵電源應單獨設置。
25、施工區域按每100平方米配置滅火器2只,生活區和其他活動場所也應配備適量的消防器材。施工現場和生活區設置的消防器材要做到擺放有序、易于識別,防止隨意擺放,并落實專人保養、維修和管理。
26、經維修后的消防器材和手提式滅火器,應當統一使用上海市消防局印制的《合格證》標簽,注明維修時間和有效訖止日。
27、現場施工人員有責任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任何人不準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準損壞消防設施和器材;不準埋壓、圈占消火栓或消防水源接口;不準占用防火間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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